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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政府办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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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省、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编制《珠晖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珠晖区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珠晖区政府门户网站(www.hyzhq.gov.cn)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珠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取。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区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区政府层面的主要信息:

(1)区政府领导及分工

(2)区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区政府规章

(4)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5)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6)区政府重要会议

(7)区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8)区应急管理工作

(9)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

(10)区政府实事项目

(11)区政府人事任免

2.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珠晖区政府门户网站予以主动公开。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申请获取珠晖区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珠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珠晖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转交至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情况依法予以提供。

1.受理申请机构

珠晖区政府办公室

办公地址:衡阳市珠晖区湘江东路95号

办公时间:夏季:8:00—12:0015:00—18:00;冬季:8:00—12:0014:30—17:30

邮政编码:421002

2.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政府网站下载并填写《珠晖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表格复制有效,或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领取。

(1)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即可。

(2)通过信函和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留言申请。申请人可在珠晖区政府门户网依申请公开等相关栏目留言申请,通过此方式申请的。

(4)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有关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如下:

填写申请表格→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接收→政府部门处理→答复申请人

4.申请公开处理时间规定:

(1)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当日内进行答复;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在15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进行答复,如特殊情况要报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批准的可以再延长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3)依申请公开答复不了的应由主管部门说明原因。

5.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型:

(1)应主动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

(2)除以下内容外的其它政府信息(包括有关申请者本人的政府信息);

A、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政府行政审批项目;当地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B、财权方面的政府信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C、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及结果;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情况。

D、其他政府信息: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时限;救济途径和时限。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三、投诉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监督与投诉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珠晖区纪委监委举报。监督电话:0734-12388,通信地址:珠晖区湖北路湖北里13号,邮政编码:421002。接待投诉时间:8: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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