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31234
  • 统一登记号: ZHDR-2020-00002
  • 文 号: 珠政通〔2020〕4号
  • 公布时间: 2020-04-01
  • 来 源: 区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2025-03-31 10:21:14

ZHDR-2020-00002 珠晖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森林防灭火禁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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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DR-2020-00002


珠政通〔2020〕4号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关于下达森林防灭火禁令的通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区政府决定,发布森林防灭火禁令。

一、我区全年为森林防灭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灭火特防期。

二、禁火区域:在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设立临时森林防灭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灭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森林防灭火期和森林防灭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以下“禁令”:

(一)严禁烧山边田埂、土边茅草;

(二)严禁沤火土灰和烧木炭;

(三)严禁点蜡烛、烧纸钱、烧香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五)严禁野炊、烤火、玩火和燃放“孔明灯”;

(六)严禁烧荒驱兽、烧蜂和熏蛇等野外用火行为;

(七)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八)严禁炼山整地和烧隔离带等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九) 严禁实弹演习,爆破作业和电焊施工;

  (十) 严禁其它非生产性用火和野外违规用火。

五、全区公职人员(含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干部职工和村居委干部及村级护林员)上山进行祭祀扫墓等活动时,必须模范遵守森林防灭火规定,抵制封建迷信,破除传统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引导家人通过鲜花水果、彩带礼炮等方式进行“无烟祭祀”、“文明祭祀”,为广大群众示范、带头。凡我区公职人员在辖区范围内参与扫墓、野外用火活动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森林火灾事故责任追究的通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违反本通告,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森林防灭火特防期内,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灭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灭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林业、应急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个人纵火行为予以举报的,经查实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举报电话:0734-3331386、 0734-8130309。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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