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00000000/2020-05974
  • 统一登记号: ZHDR-2020-00001
  • 文 号: 珠政通〔2020〕3号
  • 公布时间: 2020-02-28
  • 来 源: 区政府办
  • 信息时效期: 2025-02-28 10:22:18

ZHDR-2020-00001 珠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珠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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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8年度财政预算的报告

文件解读


ZHDR-2020-00001


珠政通〔2020〕3号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珠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及饮用水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全区畜禽禁养区进行科学合理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划定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

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 643 号令)、《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源地保护条例》、《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江干流两岸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

(二)城市建成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五)依照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四、禁养区管理

(一)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湘江干流陆域50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根据城市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市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绘制比例尺为1:50000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功能区划图,明确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

五、工作要求

(一)严禁在禁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限期关停或搬迁。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专业户、散养户应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禁止排放污染物;造成畜禽养殖污染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关停或搬迁。

(二)其他区域新建畜禽养殖场需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审批(备案)手续,畜禽养殖场选址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由珠晖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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