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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校教育阳光服务站考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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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教文体通〔2017105  

 

关于开展全区中小学校教育阳光服务站

考核的通知

 

区直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教育阳光服务平台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阳光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衡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衡阳市2015年教育阳光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衡教通[2015]2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区教育阳光服务站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区直中小学、乡镇中心学校、民办学校教育阳光服务站

二、考核原则

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推优奖先、注重实效。

三、考核时间

20171113--17

四、考核组人员

      长:谢志军

    副组长:刘志明

      员:李德君   凌轶明       

五、考核及奖励办法

1.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考核分为100分。

2.考核采取自查和督查的方式进行。自查各单位于每年11月初向区教文体局阳光服务中心报自查情况报告,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督查由区教文体局阳光服务中心采取平时督查与定期考评相结合、重点督查和全面督查相结合的办法。

2.年终考核评先比例不超过20%,荣获先进单位的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奖励表彰。

六、考核内容

(一)组织建设(12分)

1.组织领导。领导高度重视,学校一把手听取教育阳光服务工作汇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有1名校班子成员具体分管教育阳光服务工作,确保1名中层干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4分)

2.人员配置。学校阳光服务站明确1名专职人员和其他兼职人员。(2分)

3.经费保障。有保证阳光服务站正常运转和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的经费投入。(4分)

4.阳光服务站工作纳入学校年终目标管理考核。(2分)

(二)场地设施建设(16分)

1.有固定的、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服务场所,实行开放式窗口服务。(3分)

2.配备必要的电脑、电话、桌椅等办公设备和设施,服务窗口有明显标志牌。(3分)

有为办事群众提供人性化服务的相关设施(沙发、饮水机、报刊杂志等)。(2分)

3.办公服务场所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有公示设施。(2分)

4.按照省市要求,建成了教育阳光服务网络窗口平台,实现省市校三级的互联互通。(6分)

(三)管理规范(18分)

1.将与学校师生、家长和社会密切相关的教育服务事项设置专门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4分)

2.定期对本单位教育阳光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定期向区教育阳光服务中心报送工作动态、调研报告等信息(每季度一次)。(4分)

3.按照省市阳光服务《工作手册》要求,建立了健全的工作台账,档案管理规范。(4分)

4.教育阳光服务站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健全:

1)建立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请销假制度等内部制度;(2分)

2)建立服务事项的监察、监督、追责制度;(2分)

3)建立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2分)

(四)开展服务(24分)

1.营造良好服务环境,窗口工作人员挂牌上岗,态度和蔼热情,使用文明礼貌用语,体现人性化服务。(3分)

2.加大服务事项信息更新公开力度,对诸如政策调整、程序变更、收费标准或校务、党务公开等信息及时更新并公开。(3分)

3.社会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答疑、咨询、投诉等与省服务中心开发的教育服务网络平台无缝对接并及时办理。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政务信箱、政府12345热线等交办的工单。(10分。工单回复延迟,每件扣1.5分,工单未办理,每件扣3分。)

4.在“红网论坛”注册ID并关注“衡阳教育阳光服务专贴”及时回应网络舆情,且社会反响好。(5分)

5.完成区教育阳光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3分)

(五)工作创新及成效(30分)

1.进行体制机制创新,受到上级部门认可,其经验得到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和推广。(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3分,区级2分。)

2.加大新闻媒体对教育阳光服务的工作宣传,及时报道教育阳光服务的工作成效。(国家级5分,省级4分,市级3分,区级2分。)

3.上报信息被区级以上教育阳光服务中心采用。(采用数量年度局全区中小学校前5名计5分,前6-10名计4分,前11-14名计3分,其它酌情扣分。)

4.全年无投诉举报的,计15分。有投诉举报的,按办结评价情况计分。(满意率达到100%、95%、90%的,分别计15分、13分、11分;满意率低于90%的,每降低5%,扣2分;满意率低于80%的,该项记0分。)

七、一票否决

对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工作人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教育阳光服务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不能限期整改的。

 

 

珠晖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17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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