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衡教通[2019]34号
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普通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相关政策要求,为切实维护全市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及招生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组织招生考试
1、全市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一律不得组织任何考试。
2、不得组织或委托民办教育机构组织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不得单独或与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培训机构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3、在此之前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培训机构下发的所有招生承诺一律无效。
二、普通高中学校严禁违规争抢生源
1、不得向生源单位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
2、严禁生源学校和教师干扰、诱导或代替学生填报中考志愿。
3、严禁公办学校以民办学校名义招生或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
4、不得利用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机构变相违规招生。
5、不得发布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
三、严格规范学籍管理
1、严禁寄读、借读、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2、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3、不得为学校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新生录取相关学籍手续。
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和个人将按照《衡阳市中小学(中职学校)违规招生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衡监发[2016]1号)文件规定严肃查处,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县市区和公办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制,根据违规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将依据相关纪律规定予以责令整改、罚款、裁减招生计划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的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衡阳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