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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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晖区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珠晖区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

  第三第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由本部门负责。

  第六条局机关固的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任,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并提出保养、维修意见,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效益。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

  第七条: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

  第八条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单位会计主体;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九条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验收合格时确认;购入、换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安装将交付使用时确认;自行建造、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时确认。

  第十条确认固定资产时,应当考虑以下情况:

  (一)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单位会计主体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二)应用软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的价值我包括在所属的硬件价值中,一并确认为固定资产负;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应当将该软件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十三条单位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十四条单位会计主体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基本包括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

  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五条单位会计主体通过转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第十六条单位会计主体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

  第十七条单位会计主体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第十八条单位会计主体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

  第十九条单位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的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第二十条下列各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文物和陈列品;

  (二)动植物;

  (三)图书、档案;

  (四)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

  (五)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单位会计主体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单位会计主体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单位会计主体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在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时,应当考虑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服务潜力或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诗篇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单位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转让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作应缴款项处理(差额为净收益时)或计入当期费用(差额为净损失时)。

  第二十七条单位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对外捐赠、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的,应当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对外捐赠、无偿调出中发生的归属于捐出方、调出方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财务室和使用二级机构应每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局机关及各二级机构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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