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养老保险和行政审批服务股(法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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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执行养老保险待遇项目、领取条件、给付标准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政策、城镇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人员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的实施办法。执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办法,负责区直管企业职工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负责区直管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区内企业职工特殊工种、病退等提前退休的初审工作。负责相关人员调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参与制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的实施办法并执行。拟订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规划、标准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本级承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核(审批)和送达,指导行政科室对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备案等其他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优化办理流程,监督开展审批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协调联络,接受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监督指导。组织起草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规划。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规调查研究工作。监督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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