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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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①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认真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十六字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取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②发展党员严格实行“四制”,即培训制、公示制、票决制、责任制。

③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1)申请人提出(手写)入党申请;

2)支委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卡》;

3)党支部确定2-3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

4)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可吸取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或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支部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考试。

5)经过一年以上的重点培养教育,支委会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6)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7)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市直工委举办的入党前培训班,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8)发展对象约请或由支部指定2名入党介绍人(一般为培养联系人);

9)党支部对发展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听取各方面意见。并指派人员到有关部门了解发展对象有无违纪违法以及不符合入党条件情况。

10)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11)支委会审查《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经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2)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讨论2个以上的人入党的,必须逐个进行讨论和表决。

13)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7天。

14)支部大会后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手写)、个人自传、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政审材料、公示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批。

15)上级党委(工委)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谈话。(根据要求和通常做法,一般应放在支部政审后进行)

16)上级党委(工委)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决定,审批(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6个月,应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取得党籍,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

17)入党宣誓。

18)党支部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19)预备期满,本人提出转正申请。(不具备条件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半年以上,不超过一年)

20)办理转正手续:本人申请→党小组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工委)审批。

21)上级党委(工委)审批(审批期限在3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集体讨论、研究)(注明党龄计算日,党龄计算是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2)党支部找本人谈话,在党员大会上宣布批复结果。

23)入党材料归档。

党委审批党员一般应做到“五个不批”,即:

1)没有经过一年以上重点培养、教育的不批;

2)经考察,入党动机不纯的不批;

3)没有经过政审和政审不合格的不批;

4)入党前没有参加集中培训,不了解或不懂得党的基本知识的不批;

5)上级党(工)委没有派人与其谈话的不批。

党支部要坚持“五个不发展”(衡组发〔201224号文件):

1)没有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的不发展;

2)没有经过一年预备期考察的不发展;

3)没有进行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发展;

4)手续不完备的不发展;

5)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查清或党内外意见不一致的暂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