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街道】关于印发《冶金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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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冶金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街道各站、办、所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有关单位:

    《冶金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晖区冶金街道办事处

                                                                                                                                                            2019年8月20日



冶金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各站、办、所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有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文件对街道各站、办、所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有关单位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街道各站、办、所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有关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街道各站、办、所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各站、办、所及社区居委会、辖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生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生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承办街道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各站、办、所、社区居委会,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有法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指导、组织和落实本行业领域内安全监管执法、分级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事故防控、应急救援及行政许可等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街道安监站

1.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综合监督管理本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3.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5.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6.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负责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8.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培训、演练工作。

10.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行为。

11.承办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街道文化站

1.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指导、监督辖区内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3.指导、协调辖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4.督促、检查、指导管辖内学校开展应急演练。

5.负责所辖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负责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网吧、图书馆、文化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8.组织落实街道办事处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9.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10.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11.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12.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街道司法所

1.负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及指导工作。’

3.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街道财政所

1.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情况。

3.配合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4.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街道卫计办

1.负责督促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5.负责全市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6.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7.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街道城建城管办

1.负责环卫、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监管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查处燃放、销售“孔明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打击取缔城区移动烟花爆竹经销点。

4.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房屋装修及其它施工行业场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交通要道设立安全生产户外公益广告。

6.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党政办

1.负责审查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对其他涉及到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意见。

3.承办街道办事处或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考核各站、办、所、社区及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报办事处,由办事处对未达标单位督促落实责任制。

(八)街道民政办

1.负责组织、协调管辖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有暴力倾向的重点残疾人信息排查及上报工作。

(九)建国里派出所

1.负责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落实危爆物品“封闭式管理”和“编号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供火工品措施。

2.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3.在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5.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6.组织、协调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道路交通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承办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社区居委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3.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4.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街道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其考核工作。

6.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培训、演练工作。

8.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辖区内坐落单位的(社区自查每月不少于四次,驻点领导带队检查每季度一次)检查信息台帐影像资料。做到每季度将台帐影像资料报街道安监站备份。

9.负责辖区内各楼层单元的违章建筑及存在影响安全生产、消防隐患的情况信息上报及处理。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条  街道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质。

第十一条  街道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街道及各站、办、所、社区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事处及街道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街道办事处和街道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度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街道安委会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街道各站、办、所、社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三条  街道各站、办、所、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提出整改方案,并报上级部门,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街道安委会办公室,街道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街道各站、办、所、社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各站、办、所、社区有关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街道各站、办、所、社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工作能力,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各站、办、所、社区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