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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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设施设备配备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 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范化建设,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2:1的比例为城管行政执法人员配备符合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并配套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大储存量后台服务器和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站;并根据科技水平的发展适时更新更换执法记录仪及配套设备。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巡查前,统一将执法记录仪摄像头佩戴在上衣左侧肩袢,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队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队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七)遇有当事人不配合工作时,可以手持记录仪进行取证,并明确予以警告和告知,取证过程要保持连续性。 
    (八)因恶劣天气、执法记录仪电量耗尽、存储空间耗尽、设备故障等无法进行记录时,应立即上报,及时排除故障。视情停止执法活动,或用其他音像设备进行执法记录。 
第六条、使用执法记录仪执法时,执法队员应先告知当事人“您好”,本次执法过程将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过程中队员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单位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八条 各单位持有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按日整理成影像资料集中交由相关人员归档保存。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及时联系市局法规科安排维修。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日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入的执法检查信息妥善存储。 
    (二)每周工作结束时,执法人员要将一周所摄入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在每周一将所有采集信息上报办公室,统一集中存储,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三)视听资料一般情况下保存不少于三个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处理结果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的;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五条、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六条 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市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七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现场执法记录仪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 
    第十八条、各单位按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依法行政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日常执勤、查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时不佩带、使有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的声像资料;
(四) 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 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 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由衡阳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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