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珠晖区阳光佳苑的业主,珠晖区昇腾物业以我和前物业公司物业费纠纷为由,从12月1号开始对我违法停水,到至今仍为解决,严重影响我的正常生活。街道办以无执法权为由,回复说处理不了。根据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昇腾物业以催缴前物业公司服务费为由擅自停水,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诉求:恳请有执法权的部门对昇腾物业的违法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昇腾物业整改。赔偿违法停水给我损失。并书面告之处理结果。
邓健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我乡江东村工作人员多次约谈物业公司与您电话协调,因前期阳光佳苑主水管破裂,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出钱进行水改,业主主动交齐前期拖欠物业费用,铺设主水管道,据了解,您多年未缴纳物业费用,经过我乡与物业公司协调,物业公司同意免您一年物业费用,需要您缴纳剩余物业费用,您不同意此方案,认为前期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只愿缴纳一年物业费,双方协商未果。我乡工作人员与您也多次沟通协调,双方都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您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珠晖区和平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