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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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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我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我区政务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条 举报内容。市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区政府及其部门必须设立政务公开监督举报邮箱1至2个,监督电话1个并向群众公布。

  第四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各单位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接待举报投诉人员要态度和蔼、热情诚恳,有礼貌,认真做好投诉举报的收件记录和办理工作。

  第五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对举报人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领导小组收悉后,要及时派人调查处理,并应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同时将查处结果存档和书面答复举报人,避免群众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第九条 对举报内容原则上在两星期内做好调查处理,并有结果和答复;对匿名举报也应作好调查处理,但不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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