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珠政行复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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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2〕珠政行复第22号
申请人:佘XX;性别:男
被申请人: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法定代表人:范烨; 职务:局长
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联新路9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0月16日作出的珠公(苗)决字[2022]第050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邮寄送达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0月27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于2022年12月12日收到申请人当面送达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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