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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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蔡林国

机构地址:珠晖区粤新路一号

邮编:421001 电话:8198262

工作时间:冬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夏季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珠晖区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衡办[2019]15号)和《关于印发〈衡阳市自然资源部分职能下放城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衡编[2021]3号),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珠晖区自然资源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使用珠晖区林业局名称。

第三条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区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协助拟定自然资源和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协助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

(三)协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协助区辖乡镇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收缴区属相关资产收益。

(五)协助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或市级明确由区局负责编制的乡镇规划,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及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转用管理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等规划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八)负责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网格化监管。落实区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协助做好基本农田划定、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巡查、核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负责权限内的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基础测绘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十三)贯彻落实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区林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和指导。组织研究全区林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林业发展的建议。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配合市级做好森林、湿地资源资产确权发证工作。

(十四)负责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和权限内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动态巡查和处罚;负责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区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办)。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调研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草拟、会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综治维稳、后勤保障、创文创卫、协调管理全局国有资产等工作。负责自然资源重要信息综合和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成果的发布、展示。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负责自然资源相关网络舆情跟踪收集及研判处置工作。负责局史志、年鉴编辑工作。牵头组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承担综合统计,归口管理局内专业统计工作。

负责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工作。负责受理、交办、督办、回复信访事项。负责牵头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咨询投诉处理。负责来信来访的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信访信息系统管理。

(二)组织人事股(党建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劳动和社会保障、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局职工队伍培训教育,统筹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调配、考核工作。承担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负责考勤管理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和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三)财务股。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运用监督及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编制和实施部门预决算并开展绩效评价。负责机关财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承担相关财政资金的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及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转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网格化监管。落实区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后备资源开发。负责全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协助做好基本农田划定、耕地质量保护、耕地生态保护等相关工作。

协助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配合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评价。

协助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协助区辖乡镇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基础测绘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管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

(五)矿产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负责权限内的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总量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指导地质资料管理。

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六)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管理股。负责管理地质勘查和地质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区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项目;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巡查、核查、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利用和空间规划股。协助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协助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实施。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或市级明确由区局负责编制的乡镇规划,贯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负责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职责。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等相关工作,依法收缴区属相关资产收益。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美丽乡村等规划工作。

负责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创新发展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

(八)执法监察股(法规股)。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督察。承担自然资源和测绘等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授权或上级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测绘和权限内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巡查、查处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协助拟订自然资源和测绘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参与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和修改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和听证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九)林业股。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配合市级做好森林、湿地资源资产确权发证工作。

第五条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区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增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管理能力,组建和平乡、酃湖乡、茶山坳镇、东阳渡街道4个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为区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派驻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日常监管、综合检查、接受投诉举报等,配合区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机构联合执法等工作。承办区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分工:


蔡林国(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局全面工作。



李逢仕(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组织人事、党建、林业工作,分管组织人事股(党建股)、林业股,联系林业站。


张旭东(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自然资源利用和空间规划、执法监察(法规)、乡村振兴、纪检监察、工青妇工作,分管自然资源利用和空间规划股、监察股(法规股)、工会,联系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大队、四个自然资源所。


孙国顺(区自然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办公室、信访、财务、地勘地灾、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矿产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全局"大安全"工作,分管办公室(信访办)、财务股、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管理股、矿产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联系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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