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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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政通〔20193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关于对《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有关规定,《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2019年5月17日起在被征收房屋范围现场进行公布,广泛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通告如下: 

  一、意见征求收集情况 

  (一)截至2019年6月19日,收到群众意见共计2条。 

  (二)反馈意见建议主要集中在: 

  1.被征收人认为应就近安置商品房和商业门面。 

  2.被征收人提出增加“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房屋主体评估总价10%的选择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条款。 

  二、关于对被征收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一)被征收人认为就近安置商品房的意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二十一条。该条例针对旧城区改建项目,而陵合路建设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因而《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九条不违反相关规定。 

  (二)被征收人提出的增加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房屋主体评估总价10%的选择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条款,依据的是已失效的《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暂行)》(衡政发〔2016〕3号)。该意见已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衡政通〔2018〕5号)中予以公布。 

  三、对《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因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都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衡政通〔2018〕5号)有关规定,故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外,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文件)已于2019年6月6日实施,《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文件)同时废止,因而依据7号文件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特此公告。 

    

  附件:《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2019年75 

    

    

    

    

    

  附件: 

    

  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第一条  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是市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为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切实做好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条  衡阳市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项目需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为准。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原用途及性质为住宅房屋,现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以城乡规划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对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按“征一赔一,不找差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第五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以下简称“搬家费”),具体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以下简称“过渡费”),具体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文件执行。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超过36个月时,从逾期之日起,第一年按本款过渡费标准的150%支付过渡费,第二年起按本款过渡费标准的200%支付过渡费。过渡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先发放12个月,之后按季发放,房屋分配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七条  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 

  第八条  对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由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从珠晖区范围内的各重点项目建设安置房等中调剂安置。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安置房产权证由区指挥部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办证费用由区指挥部承担;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区指挥部按征收的产权面积承担办证费用,超出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安置房由区指挥部统一办理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天然气到户手续。被征收人原有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天然气已开户的,开户费用由区指挥部承担;没有开户的,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其它按各重点项目分配安置房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晖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及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珠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为确保施工安全,房屋拆除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及其附属物固定完好交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其责任由被征收人全部承担。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上交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以及水表、电表、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开户凭证原件,以便区指挥部对安置房产权证及相关生活设施开户的办理。 

  第十四条  支付给被征收人各项费用,由区指挥部负责支付。 

  第十五条  签约期限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陵合路(第二批)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公告中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十六条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方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是指衡阳市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第十八条  本方案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珠晖区新铁一中附属道路建设协调指挥部。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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