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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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政通〔2020〕5号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衡阳市珠晖区荷花坪片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全体住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条、《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第十条之规定,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3月23日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了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收范围内向国有土地上房屋全体住户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住户对上述方案有异议,请于2020年6月8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衡阳市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地址:珠晖区衡安小区31栋2单元101,联系人:朱新科,联系电话:18973482099;珠晖区第一片区棚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联系人:杨华,联系电话:17369388359。

特此通告。


附件: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6日

 

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衡阳市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是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重点项目,为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切实做好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湘建保〔2017〕242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9〕7号)等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条衡阳市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需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范围,具体以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蓝线图为准。

第三条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分货币补偿、产权置换、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签约后,一律不得更改。

1.货币补偿: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房屋的评估价格执行。

2.产权调换:①对于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赔一,互找差价”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非住宅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的非住宅屋价值的差价。②对于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按“征一赔一,不找差价”的原则进行补偿安置。

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后,剩余面积可进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本条第1项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具体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以下简称“过渡费”)。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具体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文件执行。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超过36个月时,从逾期之日起,第一年按本款过渡费标准的150%支付过渡费,第二年起按本款过渡费标准的200%支付过渡费。过渡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先发放12个月,之后按季发放。

第七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关于公布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按照《关于公布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不足55平方米且在本市范围内为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分开计算),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实施最低面积保障,按照55平方米给予补助,但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与55平方米之差,按照有产权证房屋的主体评估单价给予货币补贴。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合法房屋的主体评估单价,购买被征收产权建筑面积与55平方之差的面积(简称:回购面积)。

第十条对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1.配合入户勘查奖励:参照《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执行。

2.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天-7天)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中“五、奖励”的规定中之(二)、(三)、(四)标准的100%给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8天-第14天)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中“五、奖励”的规定中之(二)、(三)、(四)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15天-21天)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中“五、奖励”的规定中之(二)、(三)、(四)标准的30%给予奖励。

5.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21天-签约期限届满)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按《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及奖励标准的通知》(衡建发〔2019〕42号)中“五、奖励”的规定中之(二)、(三)、(四)标准的30%以内(不含30%)给予奖励。

6.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由珠晖区第一片区棚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在本项目规划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签约前10名的被征收人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优先选房,其余按抽签方式确定。

安置房产权证由区指挥部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办证费用由区指挥部承担;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区指挥部按征收的产权面积承担办证费用,超出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安置房由区指挥部统一办理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天然气到户手续。被征收人原有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天然气已开户的,开户费用由区指挥部承担;没有开户的,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安置房设计为电梯房,户型为80㎡、100㎡、120㎡、140㎡等四种户型(实际面积以房屋产权部门测量为准)。

根据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所处地段的实际情况,每套被征收合法房屋(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按下列标准分段购买安置房面积: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合法房屋面积在10㎡(含1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优惠价2200元/㎡计价;在10㎡以上20㎡(含2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3200元/㎡计价;在20㎡以上,超出部分按交付安置房时期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每套被征收合法房屋(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单价购买该合法房屋20%面积(简称:回购面积)。

每套被征收合法房屋(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可以按被征收合法房屋主体评估单价购买该合法房屋10%面积(简称:回购面积)。超出部分按交付安置房时期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第十三条安置房层次差价以指挥部交付安置房时出具的分房方案为准。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晖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及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珠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为确保施工安全,房屋拆除工作由区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及其附属物固定完好交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其责任由被征收人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将权属证书原件,以及水表、电表、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开户凭证原件交区指挥部,以便区指挥部对安置房产权证及相关生活设施开户的办理。

第十七条支付给被征收人各项费用,由区指挥部负责支付。

第十八条签约期限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关于珠晖区第一片区荷花坪片棚改项目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及其公告中规定的签约期限为准。

第十九条补偿协议生效条件: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本项目签约比例达到80%,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第二十条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是指衡阳市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珠晖区第一片区棚改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本方案中“签约”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本方案中的“面积”是指建筑面积,“合法房屋”是指有权属证书的房屋和被认定为合法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本方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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