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珠晖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衡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办发〔2016〕11号)及《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珠晖区区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衡珠办发〔2016〕42号)有关要求,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及《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湘车改〔2018〕1号)及《衡阳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区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参改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区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核批复七家区委、区政府直属和派出的正科级事业单位(区委研究中心、党史研究室(区地方志编纂室)、机关事务和接待中心、融媒体中心、政府研究中心、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七家正科级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部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群团)所属公益一类、财务未独立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各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强化主体责任,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期完成。
(三)工作目标
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分类推进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加强保留公务用车管理,公开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9年6月份全部完成。
二、改革范围
(一)机构范围
参改单位范围为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参改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按照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具体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人员范围
参改人员范围为所有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三、主要任务
(一)分类推进参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七家正科级事业单位机关和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按照衡珠办发〔2016〕42号文件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业务、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其他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或费用报销的范围、标准、额度
七家正科级事业单位机关和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发放范围和方式及管理使用,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珠发办〔2016〕42号文件执行,但不得高于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
其他事业单位,对参改人员实行以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为主的办法。副科级以上岗位可以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严格实行额度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由主管部门根据改革前后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从严确定,不得超支。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在受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约束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高于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要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探索完善按次按距离包干等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方式。
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其公务活动出行,其保障范围为:珠晖区、雁峰区、石鼓区、蒸湘区。参改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或费用报销时间从各单位封存取消车辆之月的下月起计算,而具体发放或进行费用报销时间则为各单位完成车改任务的次月。公务交通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
(三)从严核定保留车辆
七家正科级事业单位机关和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保留车辆,按照衡珠办发〔2016〕4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核定。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购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购车辆。所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从严核实,报区财政局(机构改革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批复。
(四)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参改事业单位对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单位主管部门配合市财政局(机构改革后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衡办发〔2016〕11号文件规定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处置。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上缴国库。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区参改事业单位可按照衡珠办发〔2016〕42号文件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审批程序。各级各部门应对各参改事业单位保留的公务用车按照实用节俭、保障工作的原则,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核定公务用车数量、标准和使用性质,不得超编超标配置车辆。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各参改事业单位应制定完善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公务用车使用规则和纪律要求,规范公务用车使用审批和登记;保留的公务用车要按规定实行标识化、信息化管理。
(七)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交通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按照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保留车辆出行。因公共交通不发达、工作急需等情况需租赁车辆出行的,要在确保节约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后实行。
四、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明确任务分工,成立改革工作组,落实工作责任,督促落实到位。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七家正科级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党政机关内设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本意见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其他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初审并经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汇总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前,保留车辆情况须报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数量和人数众多的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实际,加强政策指导,根据行业业务特点需要,研究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以及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珠晖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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