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珠晖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衡阳市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衡政发〔2019〕3号)和《关于做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衡发改投〔2017〕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立项审批(核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等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
(一)已列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
(二)已列入国、省、市或区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
(三)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
(四)区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区财政局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筹集政府性融资项目资本金,监管融资项目债务和评估风险。
(三)区金融办参与研究重大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相关融资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和项目融资事项、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五)区住建、农业、水利、卫健、教育、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协同向上级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区政府投融资公司根据区政府授权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相应资产、资源,编制和实施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建立健全融资内控机制,规范融资资金使用和风险管控。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五条 审批权限属区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上级规定审核后报批。
第六条 立项审批依托“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办理(互联网申报,政务外网审批监管),建立投资项目统一项目代码。非涉密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
第七条 项目单位一般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估算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重点阐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区发改局审批,并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有关建设依据文件;
(二)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或选址意见书(仅指新增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四)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论证及专家评议的结果进行项目审批。
第十条 区发改局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改局与区财政、住建、审计、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进行控制。
第三章 概算审查
第十二条 投资概算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具体为建安工程费用(含房屋类建设项目装修费用)、设备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代建费、基本预备费等。投资概算管理工作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经批准的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500万元以下且需新增建设用地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编制和报批概算,政府投资其它项目概算额度则以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已审批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一并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确保概算编制与初步设计内容保持一致。概算文件编制须完整反映全部设计范围,包括从筹建开始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按相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组织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投资概算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资料及电子文本(WORD、PDF、EXCEL或CAD):
1、申请投资概算审查的请示及初核把关记录;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3、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图册(要求用A3纸非活页装订)及说明书、附件(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如已批复初步设计则一并递交批复文件;
4、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投资概算书(要求用A4纸双面印刷、非活页装订);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区发改局依据概算审查报告进行复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文本修改不计时限)。审查后概算超过已批准估算投资规模10%的,应先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优化初步设计或降低建设标准后仍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须按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采用“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由国家、省、市审批的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或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或事后补充批复。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按原核定程序向区发改局申请调整概算。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七条 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必须在变更前申请概算调整审批;一般设计变更、因价格波动和政策调整等其它原因导致的概算调整,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概算调整审批。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应当按照概算审查文本格式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2、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3、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及支付凭证等;
4、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涉及变更设计的需提供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5、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和反映情况真实性负责的函;
6、调整概算所需的其它材料。
未按程序批准而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除按规定提交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待问责意见落实后,区发改局按规定程序启动调整并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虽超过10%但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申请调增投资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且超概算额度500万元以上的,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再启动调整程序。对于申请概算调整的项目,区发改局按照原审查程序和时限(问责不计入时限),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变更内容和原因进行审查和调整:
1、由于合理设计变更而导致的概算调整,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和区政府相关规定的计价方式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未约定的按施工期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概算;
2、对由于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调整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
3、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故意或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相应费用后予以调整,对故意或过失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和公告。
调增概算预备费不能解决的,按原出资渠道解决,确需区财政追加资金安排的应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对第3款发生的调增投资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
调增概算总额审定后,由区发改局上报区政府同意后批准。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依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区发改、财政、审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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