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街道办事处请销假制度

              
【字体:

东政发[2014]2

东风街道办事处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提高机关工作效能,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请(休)假必须履行请(休)假手续,填写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条。按规定权限、程序报批后将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存查,否则按旷工处理。办理完请(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病假还应附有医院开据的相关证明。请(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二、批假权限

(一)事假:

半天假: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主任审批,社区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一天以上(含一天),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二)公休假(年假):干部可以休年假,每次休公休假5天,公休假跨年度不累计,公休假(年假)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休年假条例》规定: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5天;

2、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0天;

3、满20年的工作人员,年休假15天。

三、批假程序

请(休)假必须由本人提前填写请假条,经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按权限审批。请假条交党政办公室存查,作为考勤的依据。除特殊原因,假后补办手续外,杜绝电话或托人请假,否则一律视为旷工。

四、销假

干部请(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和党政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以核实请假天数的准确性。不及时销假的,视为无故继续延续,按旷工处理。

五、请(休)假的类别和期限

1、病假: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经批准后休假。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年假)。

2、事假:属无薪假,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的,经批准给予事假,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公休假(年假),事假累计天数抵公休假(年假)天数。

3、婚假: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年龄的,可享受15天晚婚假(3天法定假)。未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3天婚假。

4、丧假:机关工作人员直系亲属死亡时,经批准,给予3天丧假。

5、公(工)伤假:因公(工)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公(工)伤假。

6、上述假日除年休假外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二0一四年 三月五日起 执行。

东风街道办事处党政办 2014 2 月28 印发

(共印23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