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城管执法人员警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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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管执法人员警诫制度 为减少和预防城管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服务好”的城管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警诫即警示告诫规劝,是对轻微违纪和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尚不够行政纪律处分等行为的行政教育措施。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诫: 1.无故不参加会议和集体活动、旷工一天、一年内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累计超过3次的; 2.上班时间饮酒、打牌、下棋、炒股、玩电游及干私活的; 3.执勤、值班时间擅离职守,不作为、乱作为造成一定影响的; 4.同志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侮辱他人,打人骂人,情节轻微的; 5.对待群众态度生硬、语言粗鲁、耍特权、抖威风、故意刁难,造成一定影响的; 6.利用职权或执行公务之便,接受当事人或服务对象请吃、请玩、索要物品,情节轻微的; 7.不按规定办理物品暂扣手续,造成丢失或损坏,数量较小,并能主动检讨、认错改正的; 8.违反财物管理制度,帐目不清,弄虚作假,不经批准或超标准开支,公款私存的; 9.收罚没款不按规定出具正式票据的,情节轻微,并能主动认错改正的; 10.违反保密规定,情节轻微的; 11.违反队容风纪规定,仪容不整,举止不端,有损执法队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12.不执行上级决定、命令,工作讨价还价,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13.不坚持原则,不秉公办事造成一定后果的; 14.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未经批准私自开车,酒后开车,私自借车以及随意拦车办私事的; 15.违章开车,发生主责以上交通事故,造成较大影响的; 16.违反规定使用暂扣凭证,出具假证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故意损坏或侵占、私拿公共财物,数量较少的; 18.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19.参与商业经营活动或参与打架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20.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无故或借故缺席以及临阵逃离或中途开溜的; 21.有其他轻微违纪行为的。 三、收到“警诫通知书”的城管执法人员,于三日内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中队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通知书发出的部门。如有事实出人,在两日内,向本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材料,由通知书发出部门查核后,再行决定。 四、城管执法人员年内每受到一次警诫的,扣除当月津补贴,取消本年度评奖资格;受到两次警诫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并扣发全年目标管理奖(即第13个月工资);执法人员所属中队取消评选先进集体资格。 五、对执法人员警诫决定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办理。局监察室对该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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