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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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为确保聘任用合同制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特制定本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第一条 考勤

一、原则上按国家春、秋两季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办公室指定一名同志负责考勤的登记,签到和月底汇总统计考勤情况。

三、工作人员按作息时间上班,应立即到办公室签到,违反规定不按时上下班的视为迟到、早退或旷工,迟到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天罚款30元,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 请假

一、工作人员需要请假应必须按制定的《请假审批表》办理手续后,方可请假。

二、请事假请事假三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三天)的报局长批准。但工作人员请一天假的应报分管领导备案。请事假二天的应报局长备案。其请假条一律交办公室人员,办公室人员应于月底前进行统计。

第三条 休假

一、工作人员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二、聘任(用)合同制职工请事假的则按本月实际工作日的天数扣发其工资。

三、请病假。除按办理请假审批表手续外,还必须出示医院证明和病历单。

第四条 休假时间

一、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工作人员,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未婚工作人员每年休假10天;已婚工作人员,每四年探亲假1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日在内,但不包括旅途时间。

二、产假: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又实行晚育(女方在二十四周年岁以上生育者)增加60天。

女工作人员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者,给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产假40天。以上流产产假,如不是按规定取节育措施上环者,一律视为病假。

三、婚假:工作人员达到法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给婚假3天;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2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直属亲属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 给丧假3天。外地工作人员适当增加旅途时间。

第五条 工作人员休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休法定假含婚、丧、探亲假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二、因本人申请脱产学习,学习期间停发奖金和各种津贴,其基本工资照发。

三、凡请病假、事假每月累计3天之内不影响当月奖金,3天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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