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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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软件资产的管理,维护软件资产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提高软件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起使用正版软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的要求,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本局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有关软件信息准确登记、备案。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财务室)是本单位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解释软件资产管理办法,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管理,并指导、监督我局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指定专人作为软件资产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本局软件资产管理、信息填报、沟通联系相关软件正版化工作。

第四条 各处室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自觉删除未经授权许可的盗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五条 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避免浪费。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的制定软件配置计划。

第六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七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办公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所有能够证明软件合法性的证书及文件,包括授权证书、载体、填妥的登记证及其他证明文件等,应集中存放和保管。

第八条 各处室应加强软件资产登记、领用、维护、保管等内部管理。对使用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及其他应用软件的相关信息做好记录,保存好各类软件的电子证书、序列号或激活码等信息。

第九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条 为专项工作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一条 每年结合我局固定资产盘点,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全部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记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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