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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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
(三)《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
(四)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08】16号文《湖南省水利水电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五)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颁《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二、工作责任范围
所有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
三、项目竣工结算的条件
工程项目已全面验收且验收合格。
四、项目结算程序
(一)制定项目结算模板。
(二)项目承建单位按照结算模板自行结算,并把结算结果报项目股审核,项目股审核后报分管项目的副主任复核,再报主任审核。
(三)项目股把项目结算结果送审计局进行审核。
(四)根据审计结果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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