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司法局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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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司法局
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法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2〕4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司法局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会议纪要是指对工作会议中的主要内容尤其是重大事项、会议结果、相关的解决办法和行动计划进行概括记录。
第三条 区司法局领导小组负责区司法局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 会议纪要记录时有以下记录要求:
(一) 所有会议均需做会议纪要,以方便相关信息的查询和后续工作的追踪、落实;
(二) 会议纪要需如实记录,对内容进行概括、总结,分类别或分项目记录;
(三)会议纪要中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会议的主要内容及议题,会议讨论或决定的重大事项、会议决定的行动计划或改进措施。
第六条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发起人指定专人进行整理,会议纪要的整理和印发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会议纪要需妥善保管,进行存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议纪要合法性审查制度;其在记录的会议纪要,应当经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办法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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