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司法局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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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机关应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应诉。
二、法制工作部门接到人民法院转送的行政起诉副本5日内,应当组织协调有关业务工作部门共同制定行政应诉方案,确定出庭应诉人员。
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法制工作部门的应诉工作,并派人出庭参与应诉。
司法行政机关应按时出庭应诉和向法院递交答辩状。
三、出庭应诉前应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五、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六、接到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后,法制工作部门应即刻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
决定上诉的,由法制工作部门组织相关业务工作部门和人员拟定上诉状,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二审人民法院。
七、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制工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是否申诉的意见。决定申诉的,业务工作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法制工作部门拟定申诉书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行政应诉案件办结后5日内,法制工作部门应写出案件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复印件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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