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平乡机关作风建设处罚细则》的通知
珠和联发[2016]11号
关于印发《和平乡机关作风建设处罚细则》的
通 知
各部门:
《和平乡机关作风建设处罚细则》已经乡党委、政府、纪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到位。
中共和平乡委员会
和平乡人民政府
中共和平乡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5月27日
和平乡机关作风建设处罚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乡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严明工作纪律,根据区委提出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勤纪律与处罚标准
1.上下班时间(夏季早上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每天打指纹卡两次(打卡时间:上午8:00—8:20,夏季下午17:30—18:00,冬季下午17:00—17:30)。打卡情况将一周一登记,并交由各股室分管领导签字确认打卡情况是否属实,对于凡是不能说明情况的人员一律做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2.乡政府举办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会前必须提前10分钟签到,凡是不签到的人员视为迟到处理。
3.请假规定:半天以内,由各站、所、室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一天(含一天)须由乡长签字批准;一天以上须由书记签字批准;请假条一律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周良祝)存档备案。平时因公外出的人员,由各站、所、室自行登记备案,并在去向告知牌内写清楚原因。凡是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请假扣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准。
处罚标准:以上行为每月累计3次以上的,除按规定每次罚款50元外,是部门负责人的,由乡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是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工作纪律与处罚标准
4.正常上班时间不得在办公楼内吃早餐。
5.参会人员不得在会场内玩手机、打瞌睡,会场纪律由乡党政综合办公室监管登记。
处罚标准: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上述行为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以上所述行为,除按规定罚款外,一经发现,是部门负责人的,由乡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是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发现1次以上,是党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不是党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接访纪律与处罚标准
6.各站、所、室工作人员接访时应按照规定登记群众来访情况并备案存档。
7.各站、所、室工作人员接访时应尽职尽责处理好上访户的问题,如遇不能处理的问题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或想办法帮助其解决问题直至息访,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8.各站、所、室工作人员对来乡正常上访的群众不接待或导致上访人员到省、市、区三级直接上访或接访时态度恶劣、简单粗暴、磨磨蹭蹭、推诿扯皮,对党委、政府形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具体指在乡一级可以办结的事而没有及时办结的)。
处罚标准:各站、所、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除按规定罚款外,是部门负责人的,由乡纪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是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由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3次以上的站所室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凡是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是党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不是党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以上所有处罚当月兑现。
五、本细则由乡党委、政府、纪委具体解释。
六、本细则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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