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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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效规范和顺利推进本办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农开办信息,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无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准予公开,又使不应公开的信息免于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方式为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是指按照既定程序对本办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的审查;依申请审查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行先初审,后复审、再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初审:信息公开承办人员对拟公开的信息和免于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做好记载存档和呈报工作。初审内容包括:


  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拟公开的信息形式是否恰当;


  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免于公开的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免于公开的涉密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二)复审:农业综合治理开发办办公室主任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和审查,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审批:分管领导对复审意见作出决定,以书面形式签字审批。


  第五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过程中,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定密,后公开”的原则,对在保密期内的涉密政府信息,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解密条件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先解密后,才能准予公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义务的,信息公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未被批准的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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