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珠人社监催字〔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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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珠晖区福旺楼酒楼(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道东21号酃湖世家1#楼105-113号,法定代表人:李从贵):
关于拖欠员工黄雪娥、刘小花2名员工工作期间工资共计7800元一案,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4〕3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我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也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履行以下义务:
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珠人社监决字〔2024〕31号)的处理决定。
你单位如对本催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衡阳市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
邮编:421002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涛、邓轲
电话:0734-3331922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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