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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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李春寿:
经查明,你户在珠晖区和平乡新民村安置房新民小区地段,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二楼平台搭建棚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涉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你户的违法建设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2025年3月24日,我乡经询问调查、现场勘察取证核实,已对你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下达了《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限期自行拆除的时限已逾期至今。
根据《衡阳市违法建设防控与查处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将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如你对上述决定内容有异议,可以于2025年6月28日前到珠晖区和平乡人民政府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如你不服本决定,可以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联系人:宋依霖
联系电话:18188966623
珠晖区和平乡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3日
(本文书共五联。三联存档,一联送达当事人,一联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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