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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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珠人社监处告字〔2024〕24号

被告知人:湖南拓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科技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15#、16#、18#宿舍楼工程)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银盆南路江岸锦城商住小区7栋1楼B区-717

经查,因你(单位)在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负责劳务分包"湖南科技师范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15#、16#、18#宿舍楼工程",现该项目拖欠多个班组等158名农民工工作期间工资共计1145335.82元至今未支付,其中唐长友木工班组等21人工资378025.3元,唐小华泥工班组等99人工资259581.32元,周红香架子工班组11人工资265965.2元,陈国文钢筋班组27人工资241764元。我局于2024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珠人社监令字〔2024〕39号),你单位未在指令限期内执行指令整改。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及补偿的情况实施监察,重点监察下列行为:(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和《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的,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理: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将拖欠多个班组等158名农民工工作期间工资共计1145335.82元全部结清。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珠晖区广西路50-80号。联系人:王涛、刘泉。电话:3331922)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被告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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