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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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实施主体

衡阳市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核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四、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申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

2.申报岗位及职工人数,申请岗位的详细说明;

3.申请岗位是否符合审批办法中列举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进行综合计时;

4.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休息休假和加班加点工资按规定支付的具体规定;

5.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期满或劳动合同提前解除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6、工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由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涉及职工选举出来的职工代表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书面意见,以及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和选举决议。

(二)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查验原件);

(三)《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

七、办理时限

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依法当场或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自收到原件起计算)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决定证件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表

十、年检要求

年检

十一、监督方式

(一)联系方式

服务电话:3331923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监督电话:3331905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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