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服务里)创建工程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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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服务里)创建工程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服务里)创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 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招标人为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本项目对外公开招标确定总承包单位。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服务里)创建工程;

2.2建设地点: 珠晖区苗圃街道服务里;                

2.3   模: 服务里社区五十栋房屋的区域内

2.4工期要求:30日历日;

2.5质量要求:合格工程标准;

2.6保修要求:按建设部80号令要求保修;

2.7招标范围:按《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服务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含墙面粉刷、下水道改造、路面硬化、路面油化等(具体详见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

3.2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负责人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且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0]109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2)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需提供近6个月内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4)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技术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阶段拟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评标办法中“综合评估法I”。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报名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从2015 911-2015912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节假日不休息)(北京时间,下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携带下列资料:

1)公告之日起出具的有效介绍信(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应注明本工程的授权,并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本项目拟任项目负责人);

  6)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建造师注册单位与投标申请人一致)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拟组建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证书及近六个月养老保险查询单和有效证明;

8)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0]136号文件要求须具有有效的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本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400元,售后不退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为2015 916930分,地点为衡阳市珠晖区政府机关会议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

6.3 欢迎具有相应资质条件单位参加,特别是资质门类相对齐全、且具有同类工程经验和居民协调工作能力强的单位参加报名。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珠晖区党政门户网发布。

8.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珠晖区住建局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珠晖区文明示范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珠晖区苗圃街道办事处

    址: 珠晖区东风南路216号二楼

联 系 人:   郑先生  陈先生

    话: 0734- 2588088   18573430007    13575128189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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