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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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理念和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和要求,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并称预算部门(单位)”)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绩效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绩效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绩效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实行绩效问责。

()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条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区委、区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预算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

()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申请预算时提供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报表;

()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预算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财政部门职责:

()研究制定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落实评价结果应用和实施绩效问责;

()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按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八条 预算单位职责:

()组织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目标评审工作;

()对本单位预算的执行进行跟踪监控,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开展本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规范财政资金管理。

()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可以根据需要聘用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专家)组织实施。承担预算绩效管理的第三方应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库和专家库中按规定程序和办法抽取。

参与绩效管理的第三方工作人员必须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的程序、方法以及财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快推进以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管理、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预算绩效管理提供支撑。财政、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运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预算绩效管理。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指以绩效目标为对象,以绩效目标的编制、审核和批复为内容所开展的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时,预算部门(单位)应根据本级政府和本部门工作目标,以及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等;

()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即成本目标)

()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相关绩效指标;

()其他绩效目标内容。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指向明确。绩效目标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实行多目标管理,可细化为投入资源、成本、产出业绩、效率、效益、效果等目标,并可分为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定量表述的,可采用分级分档的形式定性表述,并具有可测量性。

()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符合客观实际。

()相应匹配。绩效目标应与年度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对于绩效目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预算部门(单位)进行修改,经审核仍不合格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确定的预算绩效目标由财政部门批复预算部门(单位)执行。批复的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七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进度和项目实施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预算资金绩效目标实施跟踪管理,根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严格预算资金的审核,控制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绩效跟踪管理,及时统计预算执行中有关绩效数据,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整体绩效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指标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二十二条 绩效指标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具体包括:

()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按照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分为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重点评价和部门自评。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和公众评判法等方法。

()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包括项目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发展指标等实现情况)

() 其他绩效评价内容。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完成后的项目总体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组织机构、成立绩效评价工作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制定评价数据表格、下达评价通知。

()组织实施。采集、审核、汇总评价数据和资料,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审核和完善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和预算部门(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应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单位)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等;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评价结论及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建议可行。

预算部门(单位)要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应对预算部门(单位)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指绩效评价组织部门在完成绩效评价工作后形成的、全面反映绩效评价对象实际绩效情况的内容、事项、结论等,主要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具有公信力。量化分值一般为百分制,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

第三十四条 评价组织部门以结果反馈意见函的形式,将评价结论、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被评价单位要根据反馈内容及时进行整改。在收到反馈意见函之日起2个月内将落实整改情况以整改报告书的形式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在安排下年度预算资金时予以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要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第三十六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绩效信息公开,将预算绩效报告、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考核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范围。财政部门要将预算绩效管理情况、预算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等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并将结果向同级政府和人大报告。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绩效管理问责是指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对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材料未达到报送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预算部门(单位)实行绩效问责。

第三十九条  预算部门(单位)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绩效问责:

(一)不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的;

(二)预算执行中,绩效未按预定目标同步实现或发生非正常偏离的;

(三)项目结束后,绩效达不到预定目标的;

(四)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相关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干扰阻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得力的;

(六)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七)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应该问责的事项。

第四十条 对发生第四十三条所列情形的部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绩效问责:

(一)不予安排或减少安排预算资金;

(二)收回年度没有执行或没按规定执行的预算资金;

(三)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多款合并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区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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