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司法局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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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司法局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9〕10号)、《湖南省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湘财绩〔2020〕7号)、《衡阳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衡财绩〔2014〕439号)、《珠晖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珠财字〔2019〕5号)和《衡阳市珠晖区财政局关于实施2020年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的通知》(珠财绩〔2020〕21号)等文件精神,衡阳市珠晖区财政局绩效评价工作组对珠晖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主管的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进行了绩效评价。

一、评价实施情况

评价过程中,评价人员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项目立项、预算执行、组织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及绩效等方面,根据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进行评价,综合评价情况得出整体评价结论。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预算资金19.5万元,现场评价资金19.5万元,现场评价资金比例及项目比例均为100%。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预算金额19.50万元,主要用于聘请专家和律师,建设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为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一)项目立项依据

《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明确了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单位、实施方法及经费来源;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办发〔2017〕51号)明确了珠晖区法律顾问制度建立的目标原则和工作要求,法律顾问聘用规则、履职范围及管理办法。

(二)项目主要内容及绩效目标

主要内容: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治区中发挥积极作用。

设立的数量指标为,聘请法律顾问2名,法律咨询服务有效率95%,7天内提供法律服务意见;成本指标为法律顾问费共计12万元;效益指标为负责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案件办理工作,统筹推进法制政府建设。

三、项目资金情况

(一)预算安排及实际到位情况

2019年初,珠晖区法制办公室与区司法局因机构改制合并,该项目为原区法制办延续性项目,预算资金总额为19.50万元(直接批复下达为委托业务费),2019年8月29日到位19.5万元,预算资金到位率为100%。

(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1.资金管理情况

区司法局依照《珠晖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对2019年度法律顾问专项经费进行管理,该制度明确了收入管理范围、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政府采购、工资津贴发放标准、差旅费限额等。但未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实际支出14.90万元,为案件证据收集,交通费,案件代理费等。2019年度法律顾问资金实际支出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序号

支出内容

预算金额

实际支出金额

备注

1

委托业务费

19.5

10


2

法律顾问差旅费

3.1

合同约定由司法局承担

3

法制办人员差旅费

-

0.7


4

办公用品费

-

0.83


5

工会福利

-

0.21


6

公职律师会费

-

0.03


7

市中院开庭加班费用

-

0.03


合计

19.5

14.9


注:2019年7月1日,区司法局与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约定聘请蔡丹、彭太华律师担任衡阳市珠晖区司法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年度费用总额为12万元,该笔费用本应于2019年7月支付,但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直至2020年1月份才支付。上表委托业务费支出10万元,系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相关案件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7万元及2018年度《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费用。

四、项目实施情况

区司法局2019年度实际聘请2名法律顾问(蔡丹、彭泰华),并通过与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形式,约定了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及工作方式,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区司法局依照《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7]51号)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管理,并建立了《珠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法律顾问的选聘方式及要求、工作职责及方式、权利义务和保密要求以及工作保障及考核方式。但区司法局未依照上述规则的要求建立相关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对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考核,没有要求受聘的法律顾问向其报年度送履职报告。

五、项目的产出成果及效益情况

区司法局通过聘请法律顾问的形式为规范珠晖区司法局相关部门执法行政行为等方面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服务,规避了行使行政职权所出现的风险。

一是为珠晖区司法局代理行政诉讼案件。2019年度法律顾问参与开庭、调查询问的行政诉讼案件共44件,其中一审案件23件,二审案件14件,再审案件3件,发回重审案件4件,包括杨潮英诉强拆行为违法案、衡阳市港务公司诉区政府行政赔偿案、耀德珠晖区政府上诉等案件,充分保障了珠晖区司法局及下辖部门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政府权威。二是为行政复议、部门决策等方面提供了完善的法律服务。区司法局法律顾问对包括中农联、衡阳农产品电子商务综合园区项目等近30余起政府合同和政府重大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履行了其作为法律参谋和助手的职责。

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完善

一是项目管理制度不完善。依照《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7〕51号),区委法规工作机构、区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对法律顾问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履职情况进行质量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但区司法局、区法制办并未对法律顾问建立相关绩效考评办法对其工作进行考评,项目管理制度不完善;二是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区司法局依照《珠晖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对2019年度法律顾问专项经费进行管理,未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区司法局、法制办未根据《珠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并要求受聘的法律顾问报送年度履职报告;未依据《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7]51号)对被聘用的法律顾问发放聘书。

三)专项资金使用与预算不符

法律顾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为委托业务费支出19.5万元,区司法局在实际使用中,列支了法制办人员差旅费0.7万元、办公用品0.83万元、加班费0.03万元、工会福利电影票0.21万元。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内容不符。

(四)法律顾问履职范围有待拓宽

依照《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7]51号),法律顾问除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查、法律咨询、法律风险评估法律事务谈判磋商等职责外,还应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2019年度珠晖区法律顾问并未参与相关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工作范围有待拓宽。

七、相关建议

(一)完善制度建设,规范项目管理。

建议区司法局以制度的方式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考核激励方式、质量评价办法,使项目运行更加规范、合理,更有可控性。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制度执行,突出履职实效

   建议区司法局严格依照《中共珠晖区委办公室、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7]51号)、《珠晖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等现有制度对项目进行管理,向受聘单位发放聘书、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同时要求受聘的法律顾问及时报送年度履职报告。

(三)规范项目支出,落实专款专用

建议区司法局严格依照预算使用资金,杜绝日常经费开支占用专项资金;做好资金使用计划,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节点支付委托业务费,提高年度内预算执行率的同时提高政府部门公信力。

(四)拓宽履职范围,增加工作亮点

建议司法局扩大工作范围,增加工作亮点,更好地满足上级的要求、群众的期待。扎实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广泛深入开展法治体检、法律咨询,同时寻求工作创新,增强争优创先精神。

八、综合评价情况及评价结论

珠晖区司法局积极组织实施了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专项,基本完成了2019年度的目标任务,但仍存在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未依照现有管理制度执行等问题。绩效评价小组从项目立项、资金分配、预算执行、组织管理、财务管理、项目产出和项目效益等方面对2019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专项资金进行了综合评价,项目评分为:84.5分,评价等级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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