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政报2016年第12期
在市政府党组“讲奉献、有作为”
学习研讨时的发言
周 海 兵
(2016年12月2日)
同志们:
从刚才的发言情况来看,大家都能紧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行深入思考,对自己如何讲奉献、有作为谈了很好的认识和体会,达到了学习研讨的目的和预期效果。下面,结合所学所思,我再谈几点看法。
一、“讲奉献、有作为”是合格党员的行为标尺,必须入脑入心。“讲奉献、有作为”是做合格党员的基本标准和落脚点。市政府党组“讲奉献、有作为”,就是要在深入理解其内在涵义和要求的前提下,不忘初心、恪守本色,始终把好思想信念这个总开关。第一,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习近平同志说过:“我们共产党人讲奉献,就要有一颗为党为人民矢志奋斗的心。”贯彻这个讲话精神,就是要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做到为民奉献、为民作为。各位党组成员要时刻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把增强群众获得感作为想问题、作决策的第一标尺,想百姓所想,急百姓所急,以自己的“辛苦指数”换取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以政府的“服务水平”换取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第二,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我们党的历史就是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人民幸福而英勇牺牲、无私奉献的历史。我们中国之所以有今天的辉煌与成就,也正是因为有一批敢打硬仗、能打胜仗、乐于奉献的共产党员。当前,衡阳正处在爬坡过坎的重要关口,更加需要市政府党组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吃得苦、霸得蛮、扎硬寨、打硬仗”的优良传统,以时不我待的干事激情、勇往直前的昂扬斗志、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抓铁有痕的务实作风,为建设“五个新衡阳”而努力奋斗。第三,体现了党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章程》对党员基本义务的第四条明确要求“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和“三个代表”先进性也决定了党员要讲奉献、有作为。这就说明,“讲奉献、有作为”是对全体普通党员的基本要求。各位党组成员作为党的领导干部,更加需要自我加压,时时处处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党员的义务和身份,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讲奉献、有作为”是共产党人的价值取向,必须坚持坚守。“讲奉献、有作为”是共产党员的核心价值观。我们每一位党员都应该把这份价值观刻入自己的信仰,真正践行到位、坚持到底。第一,要有公而忘私的操守。《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我们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也明确规定了要先公后私。这就是说,所有党员不仅要把“公”列于“私”前,且要把“私”控制在“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市政府系统直接组织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各位党组成员是否把“公”字放在心上,直接关系到权力能否真正为人民服务。我们要以身作则,自觉做到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把公权当作是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把职位当作是为人民服务的岗位。第二,要有敢于担当的精神。中央提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就是要鼓励大家勇挑重担、大胆创新,争当一名想为、敢为、勤为、善为的好干部。大家要在其位、谋其政,把高标准履职尽责作为基本要求,做到日常工作能尽责、难题面前敢负责、出现过失敢担责,既不为官不为,更不为官乱为。要以推动衡阳发展为己任,按照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安排部署,紧紧抓住补齐短板、推进改革、发展产业、改善民生等重点难点问题,克难攻坚,率先作为,为如期全面建成小康衡阳尽职尽责。第三,要有求真务实的作风。习近平同志深刻指出:“搞形式主义,势必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助长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的心理和好大喜功的浮夸作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市政府的核心任务就是抓推进、抓落实,所有的工作都是实打实的,千万来不得半点虚假。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万事实为先的理念,坚持一切围绕务实干,把省、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工作内容,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工作举措,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项目,真正使纸上蓝图变成求真务实的成果。
三、“讲奉献、有作为”是加快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落细落实。市政府各位党组成员要始终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主动在干事和有为上作出表率,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突破。第一,要在补齐发展短板上有作为。市委市政府对补齐短板作了全面部署,并在全市开展植优补短专项行动,落实到我们各位党组成员身上,就是要加强对植优补短行动的领导,带领相关部门积极应对面临的困难与压力,切实凝聚推进植优补短的强大合力。对于县域经济,大家在做好分管工作的同时,要更多地关心和关注自己所联系县市的发展,经常深入联系点加强调研指导,与县市各级各部门同志一道为加快县域发展出谋划策,立足各地实际,引导和帮助各县市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对于工业经济,大家都要站在讲大局的角度,积极支持园区建设、优化服务环境,特别是要注重服务企业,帮助企业简化手续办理,降低融资、用电、用工成本,等等。对于旅游经济,大家要牢固树立“大旅游”理念,深入挖掘分管领域与旅游的融合路径,加强与旅游发展的对接与合作,积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第二,要在深化改革开放上有作为。当前,各项改革已到了啃硬骨头、打攻坚战的关键时期,特别是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矛盾和困难逐渐凸现。我们各位党组成员要发挥好“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担当起各自应担当的责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更有力的措施和办法推进改革,不断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具体来说,就是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揽,统筹推进各自分管领域内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最大限度地释放发展活力。同时,要持续放大开放效应,加大“引进来”“走出去”力度,充分发挥我市临铁、临空、临港等开放优势,鼓励和支持各自分管领域企业和产品跨省出国。第三,要在保障改善民生上有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围绕省市目标扎实办好民生实事,特别是,各位党组成员要迅速摸清分管领域民生实事办理的短腿,紧扣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的冲刺时期,全力抓好合格学校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重点实事。要围绕脱贫目标全面落实扶贫攻坚,重点抓实异地扶贫搬迁和低保兜底扶贫工作。大家分管领域内都有精准扶贫后盾单位,要督促各单位发挥各自的优势,加大扶贫力度,扶到点上、扶到根上,确保落实年度脱贫任务不打折扣。同时,当前已经进入省“两会”和“两节”的维稳重大节点期,大家要带领并督促分管领域的同志严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全面抓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维稳、金融稳定等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第四,要在抓好当前工作上有作为。当前已近年关,对照年度目标任务,我们很多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集中力量查漏补缺、固强补弱,力争各项工作全面达标。要强化运行调度,围绕年度目标任务,加大对各项经济指标的分析研判和密集调度,特别是前三季度在全省排位靠后的各项指标要确保排位前移并靠前。要加强沟通衔接,各位党组成员要与分管部门一道,加强与上级对口及主管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上级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动态,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努力争取更好成绩。要加快项目建设,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建设联点及调度等有关制度,积极加强项目建设调度,督促相关单位抢抓晴好天气,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年度任务圆满完成。
同志们,“讲奉献、有作为”是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更是做合格党员的重要标准。各位党组成员要将讲奉献、有作为的理念贯穿工作始终,始终保持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精气神,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
在市政府201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周 海 兵
(2016年12月20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市政府全会,主要目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认真总结全年工作,研究部署当前及明年各项工作任务,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开拓进取,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刚才,小林秘书长通报了201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落实情况;各位副市长分别结合分管工作,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下阶段的工作进行了谋划,并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请同志们认真领会,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要在总结工作中增强发展信心
今年以来,市政府团结带领全市人民积极抢抓发展机遇,沉着应对各种挑战,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缓中趋稳、稳中向好的良好态势。1-9月,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49.88亿元,增长7.5%。1-11月,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43.58亿元,增长7.0%;固定资产投资1967.63亿元,增长13.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16.78亿元,增长11.7%;实现规模工业增加值增长6.8%,综合实力继续稳居全省第一方阵。
(一)突出项目建设,发展动力明显增强。坚持项目建设“五制”和定期调度机制,创新推行“重大项目抓调度、重点项目抓考核”,项目建设氛围日益浓厚。截至11月底,全市481个重点项目,开工复工470个,开工复工率为97.7%,完成投资803.4亿元,占年计划的88.2%。产业项目方面:五矿金铜、特变电工高端集成智能产业技术改造项目开始试生产,华耀城部分商铺已开业,华夏湘江国际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农产品加工厂主体基本竣工,中油金鸿界牌陶瓷工业园一期超时序完成投资任务,衡缘物流中心铁路仓储设施建成投用。基础设施项目方面:怀邵衡铁路衡阳段、瓦松铁路专用线、娄衡高速公路等项目推进顺利。来雁新城、滨江新区加快建设,船山路、衡岳干道等道路竣工通车。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完成964公里,S320常宁段等干道项目推进顺利。民生项目方面:高铁学院新校区建设进展顺利,体育馆竣工验收,中心医院异地新建有力推进,市殡葬馆景观配套工程完工,全市中小学校建设、全市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等项目顺利实施。
(二)突出改革开放,市场活力不断激发。一是重点改革成效明显。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深化各项重点改革。“三去一降一补”成效明显,水泥、煤炭、钢铁分别压缩产能800万吨、299万吨、16万吨;中心城区房产库存去化周期缩短为12.08个月,处于合理区间;“营改增”及各项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累计为企业减负24亿元以上;县域经济、工业经济、旅游经济植优补短工作顺利推进。国企改革深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展顺利。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耕地流转率居全省第一。金融改革成效明显,城区4家信用联社成功改制组建市农商行。“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改革有效开展,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分别提速70%、65%。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生态文明体制、公立医院、不动产登记等改革落地见效。二是创新创业蔚然成风。截至11月,全市市场主体达20.45万户。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湖南机油泵成功在A股上市,全市上市企业达14家。大力鼓励科技创新及工艺改进,特变电工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天雁机械列入国家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狠抓专利培育转化,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54.5%。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3.41亿元,实现创业带动就业4.1万人。三是对外开放质效提升。1-11月,实现进出口总额151.89亿元。衡阳综保区、无水港、公路口岸等开放平台高效运行,对外经济合作遍及全球40余个国家和地区。招商引资成效明显,全年共签约项目97个,总引资613.4亿元。
(三)突出城乡统筹,小康进程全面加快。一是城市建管明显加强。着力加快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步伐,来雁新城、滨江新区、酃湖新区、陆家新区及酃湖、东洲岛片区建设深入推进,县城和小城镇支撑体系不断完善。海绵城市和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全面启动,“四湖一河一湿地”项目有序推进。精细化推进城市管理,扎实开展临街门店“八乱”“牛皮癣”清理、乱停乱放、砂砾石运输撒漏等专项整治,在环卫作业、园林绿化、风光带养护等领域大力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城乡环境大幅改善。提前完成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城区绿化任务指标,成功获批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大力开展中心城区“三清三建”、道路两厢提质改造行动,城市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围绕城市周边连片推进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乡风文明创建等活动,农村基本不见暴露垃圾,中心集镇“五乱”现象得到有序整治。全面实施通道绿化和“三边造林”行动,完成通道绿化6820.9公里、村庄绿化592个、荒山造林49.28万亩。三是脱贫攻坚稳步推进。全面完成395个贫困村、35.2万贫困人口的识别和建档立卡,细化落实十大扶贫举措,农村低保兜底脱贫经验在全省推广,全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2588户8546人;预脱贫对象调整为102728人,比年初计划多29777人。
(四)突出民生改善,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一是民生实事扎实推进。继续坚持财政收入用于民生支出主导向,1-11月,全市民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67.38%。前三季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达21439、11624元,分别增长9.0%、8.7%。全市16项23个为民办实事项目全部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11月,新增城镇就业6.5万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6.27万人。城区廖家湾220千伏智能变电站竣工投运,农村电网第二期提质改造基本完成。解决14.35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二是底线工作成效明显。积极稳妥处理“6·26”宜凤高速特大事故,突出抓好“三大行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顺利启动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水口山、合江套等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扎实推进,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强化金融风险防控,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三是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开展社会治安管理“盗抢骗”、毒品犯罪、“黄赌假”和交通秩序四大“严打整治”行动,扎实推进社会矛盾排查化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等工作,积极畅通信访诉求表达渠道,社会大局保持和谐稳定。
一年来,尽管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离上级要求、群众期盼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发展任务依然艰巨。一是受宏观经济形势严峻、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完成年度部分经济指标的压力很大。二是发展短板较为明显,虽然积极实施了县域经济、工业经济、旅游经济植优补短,但这是一个长期性系统性工程,需要我们长期坚持。三是改革发展压力较大,改革进入深水区,推进难度越来越大,加之新旧动能转换,新的动力增长难以对冲传统动力下降的影响,经济增速有所放缓。四是城乡统筹发展差距大,尤其是在产业发展、基础建设、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城乡统筹的力度还不够大。面对这些问题,全市上下要认真对待,积极研究解决。
二、要在谋划明年中聚焦工作重点
明年的经济发展指标还没有确定,但无论是对照省委、省政府对衡阳的要求,还是对照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衡阳的目标,以及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盼,发展任务都不会轻,实施起来都会有困难、有压力。我们必须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着力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一要推进植优补短。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引导和鼓励各县市根据自身实际打造1-2个主导产业,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建设,不断壮大县域经济总体实力。转型升级工业经济。在支持传统产业升级改造的同时,积极培育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质旅游经济。牢固树立全域旅游理念,统筹规划以南岳为龙头的旅游产业空间布局,不断丰富旅游产品和服务,迎接正在兴起的大众休闲旅游时代。二要发展现代农业。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守耕地红线,稳定提升粮食产能。大力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向规模经营要效率、向一二三产业融合要效益、向品牌经营要利润,全面推进节本降耗、提质增效。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激活各类农业生产要素。三要集聚发展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老旧市场的搬迁改造,围绕华耀城、万达广场、丽波酒店等培育消费新热点,带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大力优化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生态基础,通过“互联网+”培育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研发、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态。
(二)全面提升改革开放水平。一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落实。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着力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强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县(市)投融资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大力推广特许经营、PPP等模式。深化农村改革,细化和落实土地“三权分置”办法。二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重点突破核级海绵锆(铪)、重型共轨供油泵、国六喷油嘴等关键技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更多细分行业创新型领军企业,打造产学研用一体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三要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提升开放平台功能,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我市有色、钢管、机械装备等优势产业融入全球价值链,着力引进一批细分行业领军和科技先导企业,实现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向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不断推进。
(三)加快构建新型城镇体系。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来雁新城、滨江新区等片区建设开发。启动城市轨道交通前期工作,完成怀邵衡铁路衡阳段、瓦松铁路建设。推进二环路、北三环建设,基本完成城区主干道路提质改造。加快推进蒸水北堤、湘江西岸风光带建设。完成角山、松木、酃湖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二要完善城镇支撑体系。实施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完善县城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周边城镇与中心城区对接融合,支持各县市每年抓好1-2个特色集镇建设,着力打造一批经济强镇、特色小镇。三要积极创新城市管理。扎实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和管护市场化改革,提升城市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严格控违拆违,加大建成区违法建设清理整治力度。扎实抓好临街建筑设施、户外广告、占道摊点、渣土污染、乱停乱放等专项整治,全面推进城区烟花爆竹“禁放限售”工作。
(四)加大保障改善民生力度。一要守住工作底线。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抓好湘江保护和治理第二个“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特别是,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下决心处置一批风险点,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二要办好民生实事。不断加大民生投入,统筹抓好就业、教育、医疗、社保、住房和公共服务等基本民生,深入细致做好社会托底工作,扩大人民群众获得感。三要兜底社会保障。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统筹层次。鼓励发展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完善临时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四要推进脱贫攻坚。以“四跟四走”产业扶贫为重点,整合资金推进特色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贫困县“摘帽”、贫困村退出、贫困人口基本脱贫。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政策规定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实现兜底脱贫。
(五)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一要规范公共权力运行。进一步优化权力配置,规范权力运行,压缩腐败滋生空间。紧紧盯住行政审批、财政资金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重大问题决策机制,推动各领域办事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效遏制权力寻租行为。二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查摆出来的问题,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通过建章立制抓整改、转作风,努力让整改成效落到“末梢神经”。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和公务消费,加大对为官不为问题整治力度,积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三要全面加强廉政建设。坚决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加强党性修养,提高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着力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法治化、常态化、制度化轨道,坚决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势头。深入开展廉洁文化宣传教育,加强反腐败舆论引导,形成崇廉尚俭、惩恶扬善的社会环境,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三、要在紧抓当前中强化责任落实
当前各项工作基本进入收官阶段,正是全力冲刺全年目标、积极谋划明年工作的关键时期。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动作为,确保今年工作完美收官,明年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一)要对照年度任务,强化运行调度。经济工作抓与不抓是两回事,抓多抓少结果完全不一样,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多上心、多尽心,对照年度目标抓好指标调度。现在距离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工作时间只剩下11天了,特别是财税工作,有效工作时间只有一个星期,各县市区、各园区财税部门要全力冲刺,确保不拆不扣完成任务;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做到心中有数,下决心逐项解决固定资产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二)要加强沟通对接,争取更多支持。充分利用好岁末年初跑项争资、沟通对接的黄金时间,加强与上级的请示汇报,争取上级的政策、资金、项目更多向衡阳倾斜。密切关注上级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动态,对一些因客观因素导致完成压力较大的重要指标,要进一步加强对上的沟通对接,力争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
(三)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积极做好年底返乡人员多、困难企业劳资发放困难等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治理,抓好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工作,向人民群众传递党和政府的关爱和温暖。全力做好维稳和社会治安工作,为“两会”的顺利召开,为全市人民群众欢度元旦、春节营造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同志们,让我们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齐心协力,开拓创新,积极进取,努力为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开创明年更好发展局面而努力奋斗!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衡政发〔201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提升湖南标准化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6号)和2016年7月22日全省标准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有效提升我市标准化建设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动标准化改革创新,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健全统一协调、运行高效、政府与市场共治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有效支撑统一市场体系,建设标准供给足、水平高、运行高效、基本满足衡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化体系,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推动衡阳经济迈向中高端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2016—2020年,力争建成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1~3个,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3个。(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参加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湖南金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建衡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衡阳运输机械有限公司、衡阳衡仪电气有限公司)
(二)农业标准化方面: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新制订农业地方标准20项,新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10个,力争创建部级蔬菜标准园1~3个,省级蔬菜标准园3~5个,力争90%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标准化生产。(牵头单位:市农委)
(三)工业标准化方面:打造特色的衡阳标准集群,围绕做强做优衡阳特色产业,构建富有市场核心竞争力和国家显著影响力的标准集群,力争主导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40项,建立以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和“两型”社会等为特色的创新型标准体系。力争强制性国家标准执行率100%,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率100%。(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四)服务业标准化方面:重点开展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服务业标准化建设,创建8个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制订8个以上服务业省地方标准,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品位。(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五)到2020年,力争使我市标准化总体水平领先,重点优势领域稳居省内先进,特色产业实现国内主导。(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三、重点任务
结合我市实际,着力实施7项“标准化+”战略行动:
(一)实施“标准化+科技创新”。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的全面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和创造潜力,增强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能力。不断完善创新体系,大力提升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聚焦高端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产业技术突破,突出节能环保技术创新和现代农业良繁育种等方面,实施一批重点科技创新专项,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和重要共性技术,解决产业瓶颈制约问题,实施重大科技攻关,提升核心竞争力。制定“十三五”技术标准创新规划,对重大科技专项涉及的标准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和重点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推动科技创新与技术标准的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活力,深化标准体制改革,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发展,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高地;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大力发展信息经济,丰富信息服务,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提升信息化城市发展水平;推动产学研金有机结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性领军企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一批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探索建立标准“领跑者”制度,开展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以标准创新推进创新型衡阳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实施“标准化+现代农业”。围绕我市粮油、畜禽、水产、果蔬、茶叶、林产等特色农业优势产业,建立覆盖产地环境、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农业技术标准化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实施农产品安全标准化工程,按照省《高标准农田建设》系列标准,加快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研制农业基础设施、农产品安全、农产品流通、农村电子商务等领域标准,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加快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生产技术、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规模化养殖基地、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的标准化生产经营模式,促进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深度融合。加大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引导培育推广,做大做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园区,促进农产品加工业转型升级,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农业、“互联网+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工作,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美丽乡村、农村公共服务、农村产权交易等重要标准研制,开展第二批农村综合改革标准化试点。(牵头单位:市农委,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商粮局、市畜牧水产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标准化+先进制造”。做大做强先进制造业。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进制造业强基工程。加强核心基础零部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等“四基”研发和应用,扩展和提升电子信息、输变电装备、汽车及零部件、矿冶装备、高端钢管装备制造和有色金属精深加工等重点产业链条。提升产业标准化水平,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作用,推进制造过程数字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促进装备制造与服务协同发展,培育高端产品市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为化解产能过剩提供技术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大型装备制造企业向具备系统总集成、设备总成套、工程总承包能力的提供商转型。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激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围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加强与主要贸易国家标准的互认工作,争取主导或参与更多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做精做强传统优势产业。瞄准国内外同行业标杆,推动机械、冶金、有色、化工、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努力实现现代技术核心化、特色产品品牌化、加工制造精细化、优势产业规模化,提升传统产业竞争力。开展国家高端装备制造业标准化试点,推动“衡阳制造”向“衡阳质造”的转变。(牵头单位:市经信委,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四)实施“标准化+公共服务”。探索开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城市管理、健康养老、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商贸物流、文体教育、家政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试点建设,加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发挥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引领、指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提升服务业标准化水平,推进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品种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加大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力度,以标准化助力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加快政府事权规范化、服务标准化进程,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服务型政府迈向“标准时代”。(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外侨民宗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商粮局、市电子政务办)
(五)实施“标准化+新型城镇化”。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的规划、建设、功能、品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以我市争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为契机,不断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主导、人才为主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大力提升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围绕建设美丽城市,对新的功能性需求,大到城市管廊、广场等公共设施的配置,小到社区车位、车库的个性化的民生需求,都要精细研究和制定设计、建设、验收标准,追求更高质量,配置更优功能,保持个性特色,让城市更有品质品位,更加宜居宜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标准化+生态文明”。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认真执行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围绕传统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绿色化工产业标准研制和实施。创建国家生态文明标准化示范区,研究构建节能减排成套标准工具包,推动系列标准在行业的整体实施。(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七)实施“标准化+消费升级”。深入开展消费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加强电商产品、妇婴用品、学生用品等重点产品标准研制,以标准升级推动消费升级。加快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或出口标准并轨,促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扭转消费者到国外消费的不利局面。(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参加单位: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教育局)
四、保障措施
(一)抓组织保障。为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衡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具体负责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门研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头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要成立专门机构,对实施标准化战略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以及重要标准体系的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推动标准化工作在基层和企业的全面开展。各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开展活动,切实完成好各项标准化工作任务。
(二)抓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标准化工作配套激励措施和扶持政策,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标准云、数据库、检测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要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加大投入,建立多渠道、多单元的经费保障机制。各部门要安排专门资金,结合部门实际开展标准化工作。
(三)抓考核推进。标准化工作已纳入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质量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强化对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落实政府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活动,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开展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采用国际标准以及对建成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和支持。并将标准化成果纳入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定。(市财政局据实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具体办法由市质监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订)
(五)抓宣传推广。市质监、住建、环保、商务等部门要开展对标准化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重要标准的宣传,把标准意识传递到每个行业、每个领域,“人人是标准、人人知标准、人人守标准、人人用标准”,形成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大标准氛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
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衡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湘政办发〔2015〕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并与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将经营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建筑劳务再分包。
第二章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项目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预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监督管理。本规定实施前已建立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户移交有管辖权的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直接发放或委托银行代发给农民工本人。农民工劳动报酬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克扣或拖欠,且不能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应当制作劳动报酬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数额、支付对象及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第八条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将工程承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连带责任。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拒不支付或者无力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时,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地区的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要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协调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的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处理农民工劳动报酬拖欠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法处理农民工与建设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反映拖欠工资问题的接待处理,协调督促相关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建设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结算纠纷、未交工资保证金等源头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牵头落实实名制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账户单独列支、银行定期代发农民工工资等制度,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和因拖欠工程款或工程结算纠纷引发的欠薪处置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并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等工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办所属企业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凡当年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一律不得参加评优评先,企业经营者不得兑现年度绩效薪酬。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湖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及时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对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结算纠纷的项目,应按照审计管辖权限依法进行结算审计,提出处理意见。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劳动维权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监察机关负责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和工资支付的法律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农民工权益被侵害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向社会公开曝光:
(一)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二)因不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规定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的;
(三)对因合同、结算、工期、质量等问题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不配合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或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但未按意见执行的;
(四)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以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个人以“欠薪”为名、解决经济纠纷为实,组织或煽动人员聚众闹事、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甚至发生打砸抢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相关规定的,农民工可以根据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其他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投诉。
(二)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农民工和任何组织、其他个人发现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一)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园建设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良好的公众休憩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及供公众休憩、观赏、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普及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带状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街旁绿地等。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公园实行市、区二级管理。城管执法部门是城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管公园的行政管理工作及组织对市区公园管理的考核和评比。市园林局负责承担城市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城区政府、“两区一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区管公园的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能,业务上受市城管执法局的指导。
住建、规划、财政、发改、国土资源、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政府管理的公园,养护、管理等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筹集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建设,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公园免费开放,逐步增加公益性公园。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城管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绿线和蓝线管理。
第七条 公园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占用或者改变的,应当按《城市绿化条例》等相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审查、审批手续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禁止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作、合资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第八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可能影响其景观和功能的建设项目;公园地下空间开发不得影响公园的使用功能及公园内植物的正常生长。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的项目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及有关设计规范。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按规定报规划、住建、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审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验收,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参与公园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
第十条 新建公园应当布局合理,优先选择历史、文化等遗迹、遗址和自然景观资源的区域、地点。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
公园选址定点,由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踏勘,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园用地范围内不符合公园功能要求的驻园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迁出;暂时不能迁出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设施,不得影响游人安全。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前办理移交。
本办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未办理移交的公园,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移交相应单位接管。
市政府出资建设的综合公园及其他大型公园,由市城管执法局接收管理;市政府出资建设的小型公园,经市政府同意后交由四城区政府、“两区一园”城管执法部门接收管理。
四城区政府、“两区一园”出资建设的公园,由其城管执法部门接收管理。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转由政府管理的公园由公园所在地的城区政府、“两区一园”城管执法部门接收管理。
接管单位应当有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接管公园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园移交采取单次整体移交方式。分期实施的公园建设项目可在每期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期移交,未完工部分由建设单位继续投资建设。
第十四条 公园项目配套建设的商业设施等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移交。政府负责管理的公园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由接管单位报同级财政同意后办理资产出租手续,租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已完工但未经验收的公园建设项目,特殊情况需要移交管理的,经市、区政府(“两区一园”管委会)同意后可先移交。移交后验收工作仍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完成。
新建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及涉及结构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验收合格不得移交。
第十六条 公园移交后,接管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管理标准编制资金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城市公园绿地养护管理资金保障。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公园的管理标准,定期组织考核评比活动。公园考核应当根据公园的不同档次、管理级别及类别分别考核。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公园管理标准加强日常管理,完善管理制度,提升养护管理的质量与水平。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公园建设档案。
第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公园内的古树名木和文物古迹。
第二十条 公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占用、挖掘公园绿地,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修剪公园树木。
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须经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占用期满后予以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或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设置围挡和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公园景观和设施,保护游人游览安全,保持现场环境整洁。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绿地原状。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均应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举办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对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或者向公园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不得向公园内水体排放污水。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服务监督电话,认真受理游客投诉。
第五章 园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措施,加强公园园容园貌管理,保持各类植物生长良好,公园设施安全完好,公园环境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公园内设置的各类广告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效果。
第二十八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游园服务规范,管理、服务人员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为游客提供文明、热情、周到、方便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内规范设置导游牌、说明牌、警示牌等服务和安全标识。
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统一规划、控制规模、限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游客的原则,根据有关技术规定,制定商业服务网点的布置方案,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园内设置游艺、游乐、康乐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与公园功能、景观相协调。新增和改造游艺、康乐和服务设施,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公园内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应当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园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影响公园景观和游园秩序。
第三十二条 严禁任何与公园公益性及服务游人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严禁在公园内设立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餐馆等;严禁利用“园中园”等变相经营,禁止将公园作为旅游景点进行经营开发。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风、防雪、防汛、防雷、防火和安全用电等工作,做好各类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动力、照明电气设备的安装,应当严格按程序实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搭接电源,移动和变更已定位的电线和电气设备。
第三十六条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车辆管理。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的车辆,行驶和停放不得影响游览和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全市各广场、各县(市)范围内公园广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7日起施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46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0日
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
为改善我市城区(不含南岳区)农贸市场的购物环境,全面推进“八城同创”工作,根据《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的通知》(全爱卫发〔2014〕3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90号)和《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等精神,市政府决定对城区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提质改造,再新建一批农贸市场。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按照改一批、转一批、建一批“三个一批”的模式,遵循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坚持标准化、信息化、集约化要求,从2016年10月—2018年12月,用一年的时间,完成城区现有农贸市场改造;两年内,再补充建设一批新的农贸市场,引导搬迁马路市场,促进我市农贸市场达到国家文明、卫生城市标准。
二、改造主体和模式
农贸市场的改造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雁峰、石鼓、珠晖、蒸湘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完成。
按照“三个一批”的模式进行改造,即:
(一)改建一批农贸市场。经营权不愿转交政府和管委会的农贸市场,在不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标准改造。
(二)转建一批农贸市场。由四城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1.依法收回或租赁城区农贸市场的经营权。
2.将收回或租赁的农贸市场,按照统一标准改造。
3.将改造验收后的市场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全市2—3家)进行管理。
(三)新建一批农贸市场。四城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管委会负责组织,按照《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和《衡阳市城 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新建一批农贸市场。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12月底前)出台《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和验收考核办法等;11月份,洽谈好第一批约25个农贸市场(中心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完成6—8个、1—2个以上)的经营权转交政府事宜;四城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和市商务和粮食局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并上报具体实施方案及改造图纸样稿。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12月—2018年12月)
1.2016年12月,组织第一批农贸市场转建签约。启动第一批市场改造,至2017年5月底完成。
2.2017年6月,启动第二批农贸市场经营权转交谈判、签约、改造。
3.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农贸市场改造。
4.改建的市场,按照市里的统一标准同期完成改造。
5.两年内,再新建一批农贸市场,引导马路市场搬迁。
第三阶段:验收补贴阶段(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完工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组织验收、发放补贴。验收分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三种结论。转建的市场验收合格后给予改造补贴;改建的市场也必须接受验收,但不给予改造补贴;新建的市场按照新的方案执行。
第四阶段:检查考核阶段(2017年1月—2018年12月)分季度和年度对农贸市场按辖区抽查1/3进行检查(列入改造的市场必检),并于次月公布结果。对计分高于80分(满分100分)的农贸市场,按70%的标准给予管理补贴;计分低于80分为不合格,不给管理补贴。每年底对四城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年度考核。
四、领导机构
成立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和商务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环保局负责人及四城区政府区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农贸市场改造办)设市商务和粮食局,农贸市场改造办由市商务和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由市商务和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农贸市场改造办主任。办公地点设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场体系建设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四城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改造工作组织实施,成立领导小组,安排副处级以上领导牵头;制定实施方案;负责组织改建、转建、新建的市场按标准改造;负责处理改造过程中业主、商户和居民的矛盾;支持搭建临时过渡性市场;负责公开招投标工作,确定改造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
(二)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排查摸底,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制定专项规划;拟定《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制定《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制定《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审定每个农贸市场的设计方案和改造标准;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督促、指导施工单位按标准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制定验收办法,联合验收;制定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管理。
(三)市财政局参与验收和考核,负责资金的预算、核准及拨付。
(四)市工商局负责执照办理、消费维权和公平交易监管。
(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管。
(七)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将《衡阳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出台《城区新建楼盘配套建设农贸市场实施办法》。
(八)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新建农贸市场用地的审查、报批和土地出让相关工作,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前期手续审批、建设过程监管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场周边环境的管理工作,支持搭建临时过渡性市场,并对搬出商户实施规范管理,避免形成新的马路市场。
(十一)市维稳办、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改造过程中治安环境的整治,依法查处阻碍农贸市场改造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农贸市场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十三)市交警支队负责农贸市场周边交通秩序,做好交通管制和疏导。
(十四)市消防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的指导。
(十五)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的指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力推行集中整治。对不愿意改造、验收不合格、限期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农贸市场,依法依规整治;对连续两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发证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置。
(二)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将2017年、2018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四城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与市政府签订工作责任状。
(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工作目标期内,转建的市场验收合格,由财政按农产品经营面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以市财政评审为准),签约后先预拨到区(管委会)财政,待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到改造公司。管理补贴按公开招标确定的标准逐季发放,由市、区(管委会)两级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新建的按实核算。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检查、考核工作经费。
(四)大力实行政策扶持。对按要求改造的农贸市场,在报建、办证等办理各种手续方面开辟绿色通道,由农贸市场改造办、四城区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各部门集中办理,免收市、区两级报建的相关费用。
(五)合力推进监督管理。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场管理处负责指导、联系全市农贸市场日常监管工作,并会同市卫计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相关部门,组建市场管理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财政投入改造的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原则上不得增长,自行投入改造的农贸市场的摊位费增长必须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服从相关部门的监管。菜品价格不得以改造为由提高。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
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6〕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8号)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衡阳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衡阳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衡阳市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相应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是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优化工资结构的具体措施,有利于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统筹考虑相关群体尤其是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要在提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按纳入额度相应降低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标准,防止出现明纳实不纳或边纳边涨的情况;要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误读和炒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衡阳市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和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和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二)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月510元至525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585元至7835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每月810元至613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020元至6496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
机关工人调整后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见附表2。
(三)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公务员各职务和机关工人各技术等级的规范津贴补贴标准具体减少额度见附表3。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制定规范津贴补贴标准。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165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3。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上述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的相应减少额度见附表3。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依据湘政办发〔2016〕88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四、组织实施
(一)全市机关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工作,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在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县市区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三)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级以下机关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核。
(四)各县市区、各机关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一)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个别没有实施绩效工资的,从应纳入绩效工资的项目中纳入。
(二)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1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上述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具体标准见附表1至3。
(三)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各岗位等级的减少额度见附表4。事业单位各岗位等级绩效工资的具体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相应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其他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
二、其他相关政策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月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165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二)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提高后的月工资待遇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上述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的额度见附表4。
(三)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具体按国家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依据湘政办发〔2016〕88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地方所需财政负担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组织实施
(一)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工作,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在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此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现行工资管理权限审核。
(四)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各单位要严格按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执行。
(五)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湖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加离休费办法
从201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
(一)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50元,省部级副职110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对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人员中未明确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或虽明确了职务但职务较低的),每人每月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离休费:1985年工资改革前工资级别为中教1、2、3级,小教1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无工资级别的为相应工资额,下同)545元;中教4、5级,小教2、3级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495元;中教6级以下、小教4级以下和相应工资级别的人员40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依据湘政办发〔2016〕88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省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研究确定。
三、组织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工作,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直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县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离休费管理权限审核。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衡阳市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办发〔2016〕53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推动物业行业健康发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物业服务覆盖面持续扩大,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新建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0%以上,物业服务质量满意度达85%以上;新建住宅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率达100%,物业承接查验率达100%,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率100%,并依法公开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按规定配置到位,推进物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80%以上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选举出规范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监督协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能力明显增强;创建国家级五星级物业服务项目10个以上,引导培育一批物业服务企业增项升级,新增一级物业服务企业3—5家、二级物业服务企业6—10家,整个行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坚持专业管理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与谁审批谁负责相结合,坚持分类指导与依法监管相结合,坚持服务与收费相对等的原则,分步实施,重点突破。
二、理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衡阳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系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的负责人,各城区政府(含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公安、司法、发改、法制、民政、人社、卫计、国土、财政、住建、规划、工商、质监、城管、环保、人防、消防、电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
(四)明确部门职责。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市直相关部门要形成齐抓共管的最大合力。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市住建局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用房核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负责住宅小区供水、供气、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查处违反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指导督促基层派出所对物业小区的治安防控和案件查处;负责指导物业小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负责指导社区警务室建设;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人员备案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建立完善物业管理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市发改委负责制定物业服务分等级收费基准价,并定期公布;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质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公示制度;严肃查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收费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审核及备案工作;负责依法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监督协调物业管理区域内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区社会组织。
市人社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与聘用的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纯农户家庭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市卫计委负责二次供水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负责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核发和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二次供水水质抽检工作;依法查处二次供水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小区内卫生防病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局负责建设项目在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的有关物业管理协查把关工作,对未出具物业承接查验备案表的,负责督促其到市住建局办理好相关手续;对业主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过户时,未提供物业服务费结清证明的,负责督促其到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物业管理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智慧物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诚信系统、投诉热线平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平台建设以及物业管理监督人培训等提供资金保障。
市规划局负责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搭建的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为。
市工商局负责对物业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核发工作,负责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对物业小区电梯的安全和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管和及时处理电梯的投诉举报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认真落实电梯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保单位和检验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小区内下列行为: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乱倒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流动摊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侵占园林绿化或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等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饮食服务业因噪声、油烟污染等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的行为,处理因噪声、油烟等问题引起的投诉、纠纷。
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工业噪声、废气等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的行为,处理因工业噪声问题引起的投诉、纠纷。
市人防办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人防工程及设施维护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各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公安派出所依法对管理区域内的居民住宅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物业小区电表之前电力设施维护保养及老旧小区电力设施更新改造,实现一户一表;协助市经信委查处违法违规用电和破坏电力设施行为。
(五)实行属地管理。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将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动态监管等市级监管事项下放到各城区政府,推进物业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实行属地管理。构建以市、城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主体的四级网格化物业管理工作格局。各城区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配齐人员,加强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城区政府(含“两区一园”)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管工作,对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监管物业承接查验监管,新设立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指导街道履行物业管理监管职责,依法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信访事项;完成省、市交办有关物业管理的工作任务,参与国家级、省市级物业管理的考评工作;负责撤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决定和有失公平的管理规约。
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制订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指导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和业主委员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召集物业管理相关各方,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及信访事项。
社区(村)负责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积极配合街道(乡镇)的工作。
(六)加强综合执法。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电话统一在物业项目小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举报投诉。各城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着重解决小区内违章搭建、二次供水水质不达标、乱收费、侵占公共部位、破坏公共绿地、占用消防通道、住改商、宠物饲养等突出问题,对因工作不主动,处置不及时,而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矛盾纠纷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协助执法活动开展,对小区内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强化物业管理设施建设
(七)加强物业设施源头管理。设计单位按标准和规范对小区物业设施(含电梯、消防、二次供水设施、监控、发电机组等)进行设计,确保其质量和型号满足小区物业使用管理要求;规划、住建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征求相关专业机构对配套建筑、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及建设标准的意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小区物业设施建设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进行监督,确保物业设施质量。
(八)创新物业承接查验方式。建设单位在移交新建物业(含保障性住房)前,应依据住建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有关规定,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创新物业承接查验方式,鼓励建设单位引入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机构介入物业承接查验,并邀请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乡镇)、社区(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五方代表共同参与,对查验结果予以公证,确保建设单位移交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对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不得移交购买人。国土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首次登记时,应核查市住建局出具的物业承接查验表,对未经查验的物业,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九)加快物业设施改造步伐。由市、区两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各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结合“三清三建”要求,用3年时间,完成城区老旧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设施改造,重点是对小区道路、绿化、监控、消防、落水管、给排水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改造后全面引入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通过市场运作模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或业主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对申请加装电梯的,须经相关业主同意,由规划部门出具工程规划许可,住建部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把关,质监部门对经安装调试合格的电梯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交付给业主。
四、推动物业行业市场有序发展
(十)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市住建局应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和诚信体系,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在“衡阳房产交易服务网”和“衡阳物业网”上公布,为物业管理招投标把住关口。严格执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规定,对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专家参与评审,并在街道(乡镇)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1/2以上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方可选聘;探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制度,保障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行。政府采购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但评标专家组中应有物业管理专家参与,中标人均应将中标项目书面报物业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健全物业企业退出机制。城区政府应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工作,以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主,依法做好物业管理交接工作,重点是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厘清债权债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做好物业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资料的交接工作,有效解决争议和纠纷。对已退出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移交有关资料,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加大物业维修资金归集力度。实行预售的商品房,购房者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截至房屋竣工尚未售出及开发建设单位自留的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实行现售的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竣工验收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比例按《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有关规定执行。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合作建房等房屋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须按规定标准,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物业维修资金帐户,其交存比例,按《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明确费用代收代缴责任主体。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上述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自愿接受委托代收的,可以签订代收合同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培育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评估和《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评估,为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提供依据;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由街道(乡镇)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诚信档案,制定实施业主委员会评价考核标准,社区(村)加大对业主委员会的巡查检查力度,进行考核评价,对不宜继续履行委员职责的,依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及时终止其委员资格,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作用;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建设,制订行业行规,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杜绝行业恶性竞争,对受到社会和行业公开谴责的不诚信企业和不诚信从业人员,记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十五)强化公共收益管理。建立小区内公共收益协商机制,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公共停车位、广告、设施设备场地租赁等公共收益分配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对业主的公共收益,业主委员会要单独开户建帐,依法依规使用,每半年公示一次经费收支情况。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加强公共收益收支的指导和监管。
(十六)加快智慧物业建设。推广智慧物业小区应用系统,建设智能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和电子投票平台,综合开发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开展智能家居、公共设施管理、水电气费自动抄表等智能化物业服务综合管理应用;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讯运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对已建小区进行智慧物业改造,实现小区管理和服务的智能化和信息化。
五、着力化解物业管理难题
(十七)破解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街道(乡镇)指导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具备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经物业所在地街道(乡镇)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乡镇)、社区(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社区民警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十八)改变物业服务收费难。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违约金或者滞纳金;对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由社区(村)进行人民调解;经调解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追缴。
(十九)破解维修资金使用难。对计划使用和一般性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街道(乡镇)指导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四种表决方式进行约定,优化表决规则,提高业主组织的决策效率。建立应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快速通道,对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故障,屋面、外墙渗漏,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排水设施堵塞、爆裂造成功能障碍,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房屋安全时,可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共同申请,先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后进行公示。
(二十)化解物业管理纠纷调处难。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信访事项,由衡阳市物业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各城区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中心,开通物业管理监督工作热线,实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电话的互连互通,及时受理并化解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街道(乡镇)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召集相关各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社区(村)要建立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做好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构建以市、城区政府、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着力化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十一)解决电梯安全运行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选配与商品房购房合同相符的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电梯,经安装调试并经检验合格,到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再行交付。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的安全主体责任,制订电梯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质监部门要督促相关单位严格落实电梯年检制度和安全质检责任,加强电梯安全、检验单位、维保单位监管;提供电梯维保单位目录,推行电梯维保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示。电梯检验单位要强化电梯检验责任,确保所出具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坚决杜绝检验走过场的现象。电梯维保单位要公布24小时值班电话,及时处理用户的报修和投诉举报问题,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六、构筑物业管理保障体系
(二十二)建立考评机制。市政府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城市管理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城区政府绩效考核,并对物业管理工作先进社区、榜样物业服务企业、星级物业服务项目予以奖励。各城区政府要将目标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主体,加强督查考核,确保物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三)增加财政投入。将物业管理列入城市管理和社会综合治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物业管理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该经费主要用于物业服务监管、智慧物业建设、物业行业诚信系统和投诉热线平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平台建设及物业管理监督人员培训等。
(二十四)给予用工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与聘用的城乡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纯农户家庭的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对物业服务企业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部门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十五)规范服务收费。发改部门要根据省价格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制定的定价原则和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市相应等级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物业服务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规范物业小区生活垃圾清运收费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生活垃圾收集到指定地点,环卫部门应依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清运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生活垃圾清运费。
(二十六)加强舆论引导。新闻媒体和街道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坚持正面舆论引导,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树立正确的物业服务消费理念,积极支持和参与物业服务相关活动,自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管理规约,为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控,对情况不实的报道,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投融资公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衡政办函〔2016〕41号
市直相关单位,“两区一园一城”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投融资公司,园区投融资公司:
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加强市属投融资公司管理的系列管理办法,市直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投融资公司和园区投融资公司认真学习,积极贯彻落实,有力推动了投融资公司规范发展、稳健发展、良性发展。为进一步推动投融资公司落实有关规定,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认真贯彻“一意见五办法”文件精神。市直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投融资公司和园区投融资公司要认真学习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投融资公司管理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6〕20号)、《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管理办法》(衡办发〔2016〕21号)和《市属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市属投融资公司融资资金及财务成本管理办法》《市属投融资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市属投融资公司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衡办发〔2016〕22号)文件精神(简称“一意见五办法”),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按制度规范投融资公司内部管理。
二、抓紧制定园区投融资公司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投融资公司管理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6〕20号)文件要求,园区管委会要参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市属投融资公司管理的“一意见五办法”,结合园区实际,研究细化措施,制定园区管理投融资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融资资金和财务成本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薪酬和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三、严禁投融资公司违规进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投融资公司管理的实施意见》(衡办发〔2016〕20号)文件要求,尽快出台投融资公司的员额控制和人员招聘的实施细则。市国资委、市编办、市人社局及对应园区管委会等单位要强化对投融资公司的人员规模控制,加强对公司人员招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投融资公司随意进人,凡未经市直相关部门及对应园区管委会审查同意的员工招聘一律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禁投融资公司违规发放津补贴。市直相关部门及对应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投融资公司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到“五个不准”:不准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补贴;不准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不准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准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不准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补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7号),现将2017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
二、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大 事 记
12月1日,市本级基础设施板块重点项目调度会召开。市长周海兵,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唐文峰参加会议。
12月2日,市长周海兵专题研究平安夜安保工作。副市长提名人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会见恒天集团副总裁李晓红,副市长刘正兴参加会见。
12月5日,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会议召开。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竞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带队对全市特种设备开展安全监察调研。
12月6日,市政府办机关一支部举行“讲奉献、有作为”学习研讨会。市长周海兵及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唐文峰参加学习研讨。
同日,市长周海兵赴市检察院就相关工作进行现场办公。
同日,2016年1—10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报会召开。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参加会议。
同日,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专题调度城区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
12月8日,市长周海兵前往市人大常委会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干部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竞,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参加会议。
同日,市政府办机关三支部召开“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专题四学习讨论会。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竞参加讨论会。
12月10日,省财政厅党组书记、厅长郑建新一行来衡召开座谈会,听取我市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对财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市长周海兵、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出席会议。
12月12日,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现场督查船山大道、二环路合江套湘江隧道等重点城建项目,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参加。
12月13日,市长周海兵与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部分重点企业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谈心对话。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老领导张六生参加谈心对话。
同日,全市财税收入工作调度会议召开。市长周海兵、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就《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与专家学者、企业家进行座谈,征求大家的意见、建议。副市长刘正兴参加座谈。
12月14日,市长周海兵专题调度娄衡高速公路衡阳段建设。市政府副厅级干部李辉、老领导许祥发参加调度。
12月14—15日,湖南省环保厅厅长王一鸥来衡调研环保工作。市长周海兵、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政府副厅级干部胡水龙参加调研。
12月15日,市长周海兵就保障旅建设相关问题进行现场办公。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竞参加现场办公。
12月16日,市长周海兵主持召开市政府2016年第16次常务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市长周海兵专题研究“三馆两中心”项目、城区停车场建设及“两集中、两整合、两公开”工作。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副市长提名人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胡志文,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参加会议。
12月19—20日,常务副市长段志刚组织召开座谈会,分别向衡南县、各城区市人大代表广泛征求对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
12月20日,南岳召开全域旅游联盟营销大会。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出席会议。
12月21日,市政府召开2016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全体在家的市政府领导参加会议。
同日,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正式投产。副省长何报翔、市长周海兵分别致辞,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出席投产仪式。
12月22日,市长周海兵率队前往广东佛山市碧桂园集团总部考察,并与碧桂园集团执行总裁莫斌会谈。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参加考察和会谈。
12月23日,市城建城管工作务虚会召开。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参加会议。
12月24日,市留学生协会第二届会员大会召开。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副市长罗东海出席会议。
12月26日,耒阳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督办会召开。常务副市长段志刚、老领导张六生参加会议。
12月27日,市长周海兵走访石鼓区现场察看“三清三建”情况,并召开市城区“三清三建”现场推进会。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市政府副厅级干部唐文峰参加会议。
同日,全市县域经济“植优补短”综合金融服务工作会议召开。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市委常委、副市长章彰,市委常委、副市长陈竞参加会议。
12月28日,常务副市长段志刚带队调研来雁新城、滨江新区建设。老领导许祥发参加调研。
12月29日,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带队对城区主要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进行集中检查。
12月30日,湖南省首条民营企业运营铁路——衡缘物流铁路专用线正式开通运营。省经信委副主任黄东红、副市长提名人选廖健参加开通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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