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珠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街道、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街道、乡镇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织事故调查,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街道、乡镇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街道、乡镇场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区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街道、乡镇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街道、乡镇场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市驻区相关分支机构依照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区政府的授权,负责对街道、乡镇场、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培训、演练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安全(健康)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五)牵头组织推广全区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六)承办区政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含渡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含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乡村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船舶登记、督促船员参加培训、考试工作。
(八)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含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三)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区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四)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街道、乡镇场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卫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水利农机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经济与发展管理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监督、协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负责电力安全隐患的监督检查和督办整改,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实施停、供电措施。
(四)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六)负责组织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并配合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商务部门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七)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八)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场,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有关工作。
(四)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农村工作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直属企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协调下级统计部门做好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工作。
(三)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四)承办区政府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提请区政府撤销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场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二)将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场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各街道、乡镇场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二条 各街道、乡镇场和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各街道、乡镇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区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区政府和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区安委会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各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各街道、乡镇场或安委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区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街道、乡镇场,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委托区安委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街道、乡镇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六条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帐,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各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区政府对有关部门和街道、乡镇场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各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街道、乡镇场;年度内发生1起以上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街道、乡镇场;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街道、乡镇场;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区直机关单位、区直企事业单位及其直接主管部门。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