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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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湘政办发[2013]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区各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街道、乡镇场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