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珠晖区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珠政办发〔2017〕27号)文件精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整个过程进行实时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罚文书、听证材料、检验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设备进行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对行政处罚重要环节进行的记录。

  第三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真实、公正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事项的性质、现场、环节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实施全过程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除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记录外,根据不同情况,其他执法环节需要音像记录的,同时进行记录。

  第四条  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建设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应建设相关设施,配备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局行政处罚执罚机构具体负责全过程记录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行政处罚执罚机构和执法人员负责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五条  局法规股室负责对我局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立 案

  第六条  通过检查发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案源后,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记录案源内容。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案源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经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立案,履行处罚程序;对于不予立案的,应记录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理由。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将结果告知案件来源的投诉举报人、其他机关、上级机关。并留存相关核查数据及告知结果档案。

  第八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对于不属于我局管辖的案件,报告局执法监督机构审核,局领导批准后,制作《案件移送函》,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在所附的《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送达地点、送达方式,收件人和送达人分别在《送达回证》签名或盖章并注明送达时间(以下简称“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

  第九条  经核查或者立案调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办案人员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书面报告,报局执法监督机构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制作《案件移交函》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十条  需要其他单位协助调查与案件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制作《协助调查函》,载明请求协助调查的原因、法律依据、协助调查的内容,向有关单位发送。

  第十一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相关证据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的,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同时,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二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要制作《调查通知书》,载明需要了解的事项、询问时间、询问地点、需要携带的材料、执法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调查通知书》,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详细记录询问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被询问(调查)人情况、询问内容,填写总页数和页码,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询问笔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要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做好详细记录和音像记录。

  第十五条  需要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鉴定的,制作《委托鉴定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委托人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的过程、明确的鉴定结论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第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应由办案人员书面提出建议书,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附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按要求填写《送达回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应及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案卷交由局执法监督机构核审。

 

  第四章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  局执法监督机构接到案卷材料后,要予以登记,建立台账。核审完毕并签署意见后,将案卷材料退还执罚机构。

  第十九条  执罚机构按照审核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监督机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申请表》,报局领导指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七日前,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详细记录案件名称、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员、翻译人员、案件调查人及所属办案机构、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听证过程,由听证主持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听证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听证报告》并签名,连同《听证笔录》一并上报本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提交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讨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经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并制作《行政处理告知记录》,详细记录被告知人、告知时间、告知方式、告知内容、告知(记录)人、被告知人。

  第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办案人员当场调查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将申辩情况记入笔录。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名称,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

 

  第二十六条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填写《送达回证》,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二)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公告送达,应当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注意留存发布公告的报纸、张贴公告的公告栏照片、发布公告的网站截图等送达凭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环节,应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相关数据。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做好《现场笔录》等有关文字记录,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需要处理罚没物品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物品,应当填写《物品处理记录》,详细记录所处理物品的《(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编号、物品来源、处理依据、处理时间、处理地点、执行人、记录人、见证人、处理情况,由执行人和见证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处理物品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详细记录案由、案件来源、当事人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住址、案源发现时间、案发地、立案时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人员及执法证编号、简要案情及查处经过、行政处罚内容、处罚执行方式及罚没财物处置情况,办案人员和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局领导批准结案。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稽查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该及时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者专用内存。具体记录管理及使用方法按照局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程序终结后十五日内,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行政处罚案卷及音像记录档案。定期移交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需要申请查阅档案的,应当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查阅、复制。其他人员需要查阅、复制行政处罚案卷的,应当征求办案负责人意见,并经档案管理负责人批准后,依法查阅、复制。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者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照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