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无烟市(商)场”的通知
珠政办发〔2015〕8号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创建“无烟市(商)场”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场,珠晖区公安消防大队,全区各大市(商)场及商户:
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市(商)场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区各大市(商)场开展创建“无烟市(商)场”工作,全面禁止在市(商)场内的吸烟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禁烟范围
太平洋批发市场、衡阳商业城、华正商业城、天力批发市场、雁东批发市场、衡州市场、江东综合批发市场、古玩城、湘江日用品批发市场、金喜市场、东方财富广场、衡阳市出版物交易市场、爱尚街购物广场、中湘商场、杰达市场;其他市(商)场。
二、各方职责
(一)市(商)场管理方职责
1.制定创建“无烟市(商)场”相关制度。建章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关制度,以书面文字形式发放给市(商)场内每一个经营户,并做好签收工作。
2.加强禁烟宣传。充分利用市(商)场内广播、LED显示屏、宣传栏进行禁烟宣传。在市(商)场入口处设置灭烟沙桶,在市(商)场楼层设置“无烟市(商)场”告示牌,在市(商)场醒目位置、主要通道设置禁烟标识,积极营造浓厚的禁烟氛围。
3.市(商)场内不设吸烟区。全面禁止在市(商)场内任何区域吸烟(含洗手间、楼梯间、停车场)。
4.成立禁烟劝阻队伍。要成立劝阻吸烟队伍,对在市(商)场内的吸烟行为应及时劝阻,对不听劝告者可责令其离开市(商)场,同时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及时向消防部门举报。
(二)个体商户职责
1. 做到店内无烟头、无烟灰缸、无吸烟人员。
2. 积极向客户宣传创建“无烟市(商)场”相关规定,告之相关法律责任,劝阻客户吸烟行为。
三、依法追究
对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珠晖区市场消防巡查队伍配合消防部门加大禁烟工作执行力度,做好宣传、劝阻、取证工作。
特此通知。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