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ZHDR-2015-01004
珠政办发〔2015〕31号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晖区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区直相关部门:
《珠晖区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珠晖区客渡船签单发航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渡船和客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水上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客渡船签单发航管理规定》和《衡阳市客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晖区行政区域内渡口、码头实行客渡船签单发航工作人员。
第三条 签单发航人员由乡镇政府负责选聘,签订用工协议,明确职责,并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要选聘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人员担任签单发航员,签单发航员须经乡镇政府组织的业务知识和安全法规培训后方能上岗。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统筹解决签单发航员工资和签单发航工作经费,并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乡镇政府就签单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足部分由所辖乡镇政府解决。
第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定签单发航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签单发航员工资补助须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七条 签单发航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
2.坚守渡口或码头签单发航工作岗位,严格执行签单发航制度,对符合安全航行要求和不超载超员的客渡船予以签单发航,禁止不符合安全航行要求和超载超员的客渡船航行;
3.检查船舶证书和开船船员适任证书,严禁无证船和证书失效船从事客渡运,严禁非客渡船从事客渡运,严禁无证船员驾船;
4.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信号设备,严禁技术状况不良和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和航行信号设备不齐的客渡船航行;
5.查验船舶装载乘客数量,严禁超载超员的客渡船航行;
6.监督船舶所有(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安全法规,纠正客渡船违规违章行为,督促船员谨慎驾船,保障安全。
第八条 乡镇政府负责签单发航员考核,实行每月考核机制。签单发航员若违规签单发航、擅自离开岗位或省、市、区检查发现其有违规违章行为,应该依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签单发航员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签单员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责,第一艘客渡船发航前必须到岗,到最后一艘(班)客渡船收班为止。
(二)签单员检查客渡船证书、船舶技术状况、救生设备、消防设备、航行信号设备、安全标志,认为船舶符合安全航行条件,方允许上客;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准载客。
(三)签单员和船员共同维护乘客上船秩序和安全,签单员清点上船乘客数量,当乘客数量达到客渡船定员数量时,不得再上乘客。
(四)签单员签发客渡船发航单,船员签字后取得发航单方能开船。严格执行六不发航规定:船况不良不发航,证照不齐不发航,乘客超载不发航,停航封渡不发航,气候不良不发航,乘客不穿拿救生衣不发航。
(五)签单员应制止客渡船违反安全航行规定行为,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客渡船应立即予以停航,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海事管理机构处理。
(六)签单发航员在执行签单发航制度时,应如实填写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和签单发航单,签单发航工作记录表所载内容须由当班船员签字确认后才允许客渡船发航。
(七)签单发航记录表和签单发航单须由签单员保管,不得随船携带和由船上船员自行签单。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签单员的管理,对工作认真,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的进行批评教育,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解除聘用关系;对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