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ZHDR-2015-01006
珠政办发〔2015〕33号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场,区直相关部门:
《珠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珠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医疗救助体系,减轻因患重大疾病居民医疗负担,有效遏制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保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湘救办发[2014]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分类救助、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做好与各项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基础上,开展我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条 区民政局作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补充。
第四条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持有我区城乡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区境内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并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
第五条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病种。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以下简称先心病)。指14周岁以内、符合规定救治病种要求、具备治疗指征的农村家庭儿童及城镇低保家庭儿童。具体病种为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四个病种。
(二)儿童白血病。指14周岁以内,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全程规范化治疗以及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的农村家庭儿童及城镇低保家庭儿童。
(三)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指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人员。
(四)终末期肾病。指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患有终末期肾病(尿毒症)的人员,因住院治疗及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的。
(五)重症精神病。指我区农村居民,因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或人身安全,由公安机关收治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精神病人。
(六)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指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患有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的人员。
(七)肝移植和肾移植。指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患有肝移植、肾移植的人员。
(八)恶性肿瘤。指特困供养人员、城镇低保对象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中患有恶性肿瘤的人员。
第六条救助标准及办理程序。
(一)救助标准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和白血病
农村儿童患先天性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及肺动脉狭窄的住院费用由新农合全额负担,民政医疗不再救助;农村儿童患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四个病种的住院治疗费用由新农合负担80%后,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
城市儿童患主动脉缩窄、法洛氏四联症、完全性大动脉转位及室缺合并肺动脉高压四个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民政医疗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2.儿童白血病
农村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参合负担70%后,民政医疗救助负担20%、患儿家庭承担10%。
城市儿童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两个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民政医疗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
3.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
乳腺癌和宫颈癌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住院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可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4.终末期肾病
终末期肾病(尿毒症)患者进行门诊血液透析治疗费用(不含药费和其他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民政医疗救助50元每次;因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可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5.重症精神病
经公安机关收治或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精神病人,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可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6.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
重症肌无力和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可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7.肝移植和肾移植
肝移植和肾移植患者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可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8.恶性肿瘤
恶性肿瘤患者临床路径规范化治疗的住院治疗费用在获得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及政策性减免后,剩余自付部分可进行民政医疗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及城乡低保对象按7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救助,一个年度内最高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万元。
(二)办理程序
1.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患者住院可选择治疗效果较好的医院治疗。办理救助时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阳市珠晖区儿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书》,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户主身份证、家庭主要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珠晖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珠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珠晖区农村五保供养证》、城乡低保银行存折等复印件;
(3)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证件;
(4)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或医保(农合)医疗结算补偿表及清单、住院小结等必要的病史材料原件。
2.除“儿童白血病、先心病以外,其他病种的患者经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需入院治疗的。凭诊断书、户口簿原件到区民政局开具《住院许可证》到区重大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实行“一站式”结算方式,患者只需缴清参合(参保)报销、民政救助后的费用,即可出院。
第七条 区民政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患病情况、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区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区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卫生材料目录标准,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可已获省卫生厅确认的“实行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医院”的检查和化验结果,不再做重复检查和化验。对于一些时限要求较强、诊断治疗中必须重新检查的项目,以及医生对检查结果有异议者,应向患者解释,及时沟通后重新检查。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制定医疗费用减免政策,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账,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设专栏对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进行宣传,对救助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珠晖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珠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珠政办发[2013]19号)同时终止。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