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ZHDR-2015-01007
珠政办发〔2015〕34号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场,区直相关部门:
《珠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
珠晖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为妥善解决我区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和谐,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政府和社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标准和时限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原则。要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救急难”原则。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情况比较危急的困难家庭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给予“第一时间”有效救助。
(六)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临时救助负责,村(社区)协助调查,理顺渠道,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
(一)家庭对象
1、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的,在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及其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2、家庭成员中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遭遇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家庭;4、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家庭中因子女上学,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6、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2、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凡符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区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吃懒做,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自伤、自杀、自残、酗酒等个人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矫形、美容、镶牙、配眼镜及购置保健用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受灾的;
(六)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理赔并走出困境的;
(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表格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仿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经教育不悔改的;
(十)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以及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二)家庭存款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
(十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以及城乡低保标准等因素制定,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并与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原则上以当地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差金额乘以家庭人口乘以需救助时段之积为临时救助标准。每个家庭每年享受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不超过一次,原则上每次救助金额不低于当月低保人均补差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七条 我区临时救助分为三类,即: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包括500元)的为小额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500元(不包括500元)至3000元的为一般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为重点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对象享受的救助标准,根据第六条之规定,具体由民政局、各乡镇(街道)或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上述原则,依托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依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测算确定。
第四章 救助程序及方式
第八条 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申请临时救助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必须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个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珠晖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相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致家庭贫困原因及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4、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由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具体办理。
1、对于具有本地户籍和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当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直接受理;
2、对于未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当地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协助其向区民政局对应业务股室申请救助,并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救助。无正当理由,乡镇(街道)及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街道)“一门受理”社会救助窗口可先行受理。
(三)审核。乡镇(街道)接到临时救助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在村(社区)工作人员协助下,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和家庭类型进行核对,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入户调查时应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工作人员各1名以上组织开展,确保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四)公示。乡镇(街道)及其“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会同村(社区)对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和个人调查结束后,提出不予救助或给予救助的具体意见,并将具体意见及救助标准等相关事项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并发放救助资金;存在异议的,重新审核审批。
(五)审批。小额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审批,报民政部门备案并由民政局社会化发放;一般性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初审,报由民政局审核审批,并社会化发放;重点临时救助由乡镇(街道)初审、民政局审核、审批后进行社会化发放。审批手续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应急救助。对情况紧急的,区民政部门应启动应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会同乡镇(街道)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的方式,为困难家庭提供及时的基本生活救助。
第十条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采取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通过各乡(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向相关部门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转介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建立社会救助热线,畅通求助、报告渠道。
第十二条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三条健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要充分利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核对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乡镇(街道)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第六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省、市财政资金补助;
(二)区政府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区财政当年安排的临时救助资金不低于上年省级补助资金的20%;
(三)慈善捐赠、社会捐助资金;
(四)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在保证足额发放城乡低保对象资金的前提下,可用城乡低保结余资金作为临时救助资金补给。
第十五条加强资金监管
区民政局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严禁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严禁克扣救助对象应享受的救助资金,确保城乡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规范发放。
第十六条规范档案管理
区、乡镇(街道)两级要建立纸质和电子两种档案,档案使用统一设计的调查、审批等表格,做到一户一档、分类编号,标识清楚,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能力建设。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助经办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经办能力建设。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乡镇(街道)要尽快设立完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规范流程,严格责任,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事项。
(三)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考核,确保任务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本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监督管理。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切实落实“谁审核审批谁签字,谁签字谁承担责任”的工作要求,严格责任追究,确保临时救助工作公平公正。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并及时依法严肃查处。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好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应当追回救助资金,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救助、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申请。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珠晖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施细则》(珠政办发[2009]15号)即时终止。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