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应征公民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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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增强征兵工作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界定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入伍后因怕苦怕累,不安心服役,被部队作退兵处理的;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违规违纪,逃离部队的;无故申请离队被部队退兵的;

 

  (四)入伍后,发表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不满言论,编造病史或捏造打架斗殴、嫖娼、吸毒、参加黑社会组织等违法犯罪事实,或以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手段威胁,影响部队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而被部队退兵的;

 

  (五)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拒绝完成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的行为的;

 

  (七)单位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还雇佣的;

 

  (八)其它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查处程序

 

  (一)登记立案。各街道(乡、镇)武装部会同当地派出所,将涉嫌违反兵役工作法律法规的事实材料上报区人民武装部,区人民武装部确认需查处的,填写《兵役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登记立案。

 

  (二)调查核实。登记立案后,由区征兵办与部队交接的同时完成证据搜集,后由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公安部门对涉嫌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定意见。当事人的兵役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由区人民武装部提出处罚建议,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权利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五)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请求、或者经审查其陈述申辩或听证理由不成立,由区人民武装部报区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文书送达。区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告知、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后,依法予以送达,并通报相关单位。

 

  三、拒绝和逃避服兵役惩处措施

 

  (一)对拒绝和逃避服兵役的个人作如下惩处:

 

  1.处以6000-15000元罚款,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原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不予复工、复职;原是在校大学生的,商其学籍所在大学,取消其学籍;原是大学新生的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罚没收入,由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执行,并出具有效票据,罚款上交区财政,列支下年度区民政优抚安置经费。当事人逾期既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区人民武装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三年内,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金融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

 

  3.各级党(团)组织不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已经是党(团)员的由所在党(团)组织按照权限严肃处理。

 

  4.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将其列入珠晖区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告,并上传公安网备案。

 

  (二)对出现上述拒绝和逃避服兵役行为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于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的单位,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