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晖区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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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乡镇场,区直各部门,区法院、区检察院,衡冶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各部室,各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2〕28号),结合我区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珠晖区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本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