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珠政办发〔2023〕9号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市驻区相关分支机构:

     《珠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珠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珠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群众利益和提升耕地地力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鼓励倾斜支持粮食生产特别是双季稻生产,确保每年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

(二)维护种地农民利益。强化正向激励,在保障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既得利益不受损基础上,鼓励多种粮、种好粮。

(三)提升耕地地力水平。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建立健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与耕地保护行为相挂钩机制,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耕地质量不降低,不断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组织领导

区人民政府负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具体组织实施。成立珠晖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各乡镇(涉农街道)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自行实施或组织耕种的,补贴资金由承包方领取;二是已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耕地,承包方将耕地流转至经营方,且承包方、经营方在流转协议中约定了补贴资金收益人,流转协议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备案后,按照协议执行;三是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耕地,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村组集体,如有协议的按照备案协议约定对实际种植者进行补贴。针对承包方发生身份转变导致出现补贴归属争议问题:承包方家庭成员发生变动且不影响承包合同效力的,其承包权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承包方为整体消亡户的,应及时销户,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范围。根据我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确定,耕地上种植粮食、油、蔬菜农产品纳入补贴范围。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和没有确权颁证到承包方的村组未发包耕地,以上一年度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根据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不高于114元/亩。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按照全区粮食实际播种面积等因素,适当提高双季稻生产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根据结余资金量和双季稻实际种植面积综合测算确定,补贴对象按照条款(一)执行。

(四)补贴发放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发放补贴: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即种植园林水果、茶叶、花卉苗木、林木及其相关间作、套作模式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五)补贴发放流程

1. 农户申报。农户自行向村民小组组长申报登记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耕地上实际种植作物的耕地面积等相关信息,村民小组组长逐户核实后,如实填写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定的登记表,并汇总上报到村委会。

2.村组公示。村委会对本村各村民小组上报的数据逐户核实,在村组人流集中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并拍照存查,接受群众监督。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村委会要组织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乡镇(涉农街道)。

3.乡镇(涉农街道)核录。根据各村上报面积,各乡镇(涉农街道)组织逐村复核上报数据,并将核定无误的数据经乡镇(涉农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乡镇(涉农街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并根据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核实、公示无异议的结果,录入补贴面积等补贴发放相关基础数据。

4.区级核发。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对乡镇(涉农街道)上报数据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发放建议,区财政局审核后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具体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时间确定)。所有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补贴资金均要通过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村组集体、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享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拨付到其对公账户。

四、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和乡镇(涉农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

(一)乡镇(涉农街道)负责采集补贴对象的身份与银行账户信息、种植面积等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公示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负责录入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核实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

(二)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审核、汇总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身份等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负责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预算绩效管理及资金使用监管。

(四)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耕地面积数据以及负面清单中与其职能相关的数据,与区农业农村局加强数据共享。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以及各乡镇(涉农街道)要强化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政策解读,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此项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同时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通过张榜公示、发放宣传资料等渠道,重点明确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贯彻落实好党中央的强农惠农政策。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乡镇(涉农街道)要加大耕地使用情况的核实力度,切实做到享受补贴的耕地不抛荒、地力不下降。享受补贴的对象要积极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措施保护耕地、提升地力,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监管,依托相关科学技术、现代设备,加大对耕地使用情况核实力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交叉检查等形式,对耕地面积核定、协议签订备案、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严防“跑冒滴漏”,对骗取、贪污、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直接从农户补贴存折(或补贴卡)中扣缴农业税费老欠、“一事一议”等费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直接扣减用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保险等政策中应由农民自行缴纳的部分。

 

(一审:刘佳琳;二审:张云;三审:刘李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