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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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晖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3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珠晖工业园区和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事业单位。 (一)工业园区。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和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二)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措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涉氨氮、涉铊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检查。 (三)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四)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 (一)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街道、乡镇场,工业园区开展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抽查重点地区,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二)环保珠晖分局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要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细化大检查方案,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大检查;对大检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督促企事业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认真自查自纠,切实开展整治。 (三)环保珠晖分局将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单位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请各街道、乡镇场、工业园区、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认真配合做好督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各街道、乡镇场、工业园区应在2015年4月中旬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将有关情况、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报环保珠晖分局。 (二)2015年4月底前,工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开展自查,摸清底数,制定完整的环境隐患整治方案,并报区政府及环保珠晖分局。 (三)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工业园区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下列三种情况报经区政府及环保部门同意,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四)2015年6月30日前,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 (五)2015年4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整治,环保珠晖分局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简报报市环境保护局。将每季度大检查工作情况分别于4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季度情况调度附后),将大检查工作总结于12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区人民政府将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排查整治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开展我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及时研究协调环保大检查工作有关问题,日常工作环保珠晖分局牵头负责,区政府将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做好大检查的相关工作,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向区政府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将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全区环境大检查范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环保珠晖分局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发改局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区经发局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珠晖分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区监察局要抓好大检查工作的行政监察;国土珠晖分局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区住建局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指导和监管力度;区安监局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相关单位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工业园区如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将停止新项目引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区政府将依法取缔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历史遗留废渣和关闭企业遗留问题,由区人民政府研究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街道、乡镇场,区直相关部门,市驻区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彻底清理,支持环保及其他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区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检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典型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完善成果应用。环保珠晖分局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要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应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六)做好信息调度。各相关单位在大检查开展期间(2015年4月至12月),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编发一至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成效。 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