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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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政通〔2018〕1号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关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珠晖区衡茶路190号聚茗苑A、B、C 栋、珠晖区衡茶路刘家桥地段[地号:108-(1)-1]全体住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十条、《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第一十八条之规定,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已于2017年12月19日组织相关部门论证通过了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衡阳市博雅公园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在征收范围内向全体住户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如住户对上述方案有异议,请于2018年3月2日前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衡阳市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办公室,地址:珠晖区酃湖乡光明村船山东路与东外环互通交汇处(光明村村部院内),联系人:张益琳,联系电话:18073499650;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地址:珠晖区湘江东路95号,联系人:张健,联系电话:0734- 3331313。

 

  附件:《衡阳市博雅公园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衡阳市博雅公园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衡阳市博雅公园建设工程是市公共事业重点建设项目,为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切实做好博雅公园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衡政发〔2014〕24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行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个人私有住宅征收优先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暂行)》(衡政发〔2016〕3号),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第二条 衡阳市博雅公园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包括珠晖区衡茶路190号聚茗苑A栋、B栋、C栋及其珠晖区衡茶路刘家桥地段[地号:108-(1)-1](珠晖区衡茶路190号聚茗苑西侧)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衡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蓝线图为准)。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等以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书,以下简称产权证)和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原用途及性质为住宅房屋,现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以城乡规划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

  第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非住宅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按规划不能新建非住宅房屋,按同等价值予以货币补偿。补偿金额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未登记建筑由衡阳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与补偿,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采取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并无偿拆除。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按“征一赔一,不找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五条 搬迁补助费(以下简称“搬家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付给一次性搬家费1000元/套户,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付给搬家费共2000元/套户。

  征收非住宅用房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由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六条 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过渡费”),按产权证上的产权面积每月10元/㎡标准计付,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超过36个月时,从逾期之日起,第一年按本款过渡费标准的150%支付过渡费,第二年起按本款过渡费标准的200%支付过渡费。过渡费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先发放12个月,之后按季发放,房屋分配后停止发放过渡费。

  第七条 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给予补偿;协商不成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

  第八条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中的产权面积给与被征收人150元/㎡的提前搬迁奖。

  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奖励每户每套5000元。

  第九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2个月(含12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重新购置普通商品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不高于房屋主体评估总价10%的选择货币安置购房补助与奖励。

  第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由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从珠晖区范围内的各重点项目建设安置房中调剂安置。具体按各重点项目分配安置房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第十二条 安置房产权证由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办理。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办证费用由区指挥部承担;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区指挥部按征收的产权面积承担办证费用,超出的部分,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十三条 按置房由区指挥部统一办理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天然气到户手续。被征收人原有水表、电表、有线电视、天然气已开户的,开户费用由区指挥部承担;没有开户的,开户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珠晖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珠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为确保施工安全,房屋拆除工作由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要保证房屋及其附属物固定完好交区指挥部,由区指挥部组织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实施拆除。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的,其责任由被征收人全部承担。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同时,上交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以及水表、电表、天然气、有线电视的开户凭证原件,以便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对安置房产权证及相关生活设施开户的办理。

  第十八条 支付给被征收人各项费用,由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支付。

  第十九条 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规定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是指衡阳市珠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湖南省第十三届运动会珠晖区网球场馆建设协调指挥部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