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业卫生防尘与防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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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业卫生防尘与防毒制度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企业必须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3、企业应依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解决,否则应停止生产。
第二条 新建改建工程安全卫生规定
1、凡新的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矿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企业新建、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技、环保、卫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的项目,不得施工和投产。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第三条 尘毒治理与防护管理规定
1、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生产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噪音和高频辐射等作业,都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治理与防护措施。
2、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5、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6、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7、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 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提出的警告标记。
8、所有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第四条 工业卫生检测与标准规定
1、企业应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
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2、各项检测应由检测机构或专职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结果应送交生产车间和安技、卫生部门,并及时公布。
3、对粉尘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 粉尘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
对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粉尘分散度,应根据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测定。
对作业场所工人作业地点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每月至少测定二次。生产条件改变时,应及时重新测定。
第五条 体检和职业病预防规定
1、新工人入厂后,应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不得分配到有毒有害岗位。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
游离二氧化硅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病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和妥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