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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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五条;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九条

  受理条件: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部门电话:

  0734-8869059/0734-333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