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珠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珠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珠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场,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辖区内企业:
《珠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尊照执行。
珠晖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珠晖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市安委《衡阳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区安委办负责人和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约见各街道、乡镇场、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承办,其他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未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以及贯彻落实国、省、市及区委、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机关、部门约谈街道、乡镇场和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发生一般事故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机关、部门约谈街道、乡镇场分管负责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兮管领导和区安委办组织相关机关、部门约谈街道、乡镇场分管负责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季度考核排名未位的;
(二)发生一般事故(含涉险事故)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迟报、谎报和瞒报一般事故信息的;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未按规定整改落实的;
(三)区安委办或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
单位督办、交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打击治
理的: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七条 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区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
职责提出建议,或者由区安委办直接提出建议并征求有关成员单位意见,报区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进行的
约谈,由本部门有关股室提出建议,报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
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 被约谈方为街道、乡镇场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对象应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 约谈实旋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区安委办。
第十四条 约谈情况应在市、区级媒体上公开曝光,以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中央、省及市属驻区企业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需要约谈的,由区安委办或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约谈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区安委办对约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乡镇场安委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